sonicrock 发表于 2009-10-17 01:24:29

请教,申请人不得请求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进行变更?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7著录项目变更中,提到了分类号,但没有具体区分国内、国际分类号。看到一道题,其中说 申请人不得请求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进行变更 为正确的,困惑中!

sipo_newman 发表于 2009-10-17 03:44:51

Re:请教

sonicrock wrote: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7著录项目变更中,提到了分类号,但没有具体区分国内、国际分类号。看到一道题,其中说 申请人不得请求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进行变更 为正确的,困惑中!


分类号是分类员做的,食神员认为分类号不对的,可以填写著录项目变更,改变分类号

otm44 发表于 2009-10-17 04:48:10

Re:请教

指南后边还说了“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变更由当事人办理,其他项目由专利局依职权办理”,故申请人不能提出变更分类号;还有不存在“国内、国际分类号”,“国际分类”指按WIPO规定的IPC分类体系给的分类号,是由专利局分类员给出的,我国没有自设分类体系,不存在“国内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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