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卷1第41题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41、专利申请文件有以下哪些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且通知申请人?A、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B、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的地址
C、说明书使用日文撰写
D、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说明书摘要
答案:A C
不明白为啥不选D,难道申请时可以不递交,之后进行补正?
Re:2006年卷1第41题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摘要只是技术情报,没有法律约束力Re:2006年卷1第41题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犽十郎 wrote:摘要只是技术情报,没有法律约束力
是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这不能说明就可以不递交摘要啊。
Re:2006年卷1第41题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摘要的作用很低,有过补正经验的人估计碰到过摘要的补正。Re:2006年卷1第41题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angel808_2 wrote:摘要的作用很低,有过补正经验的人估计碰到过摘要的补正。
谢谢,因为没有碰到过,所以有点迷惑。
Re:2006年卷1第41题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ABC吧Re:2006年卷1第41题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实施细则四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其中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
法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法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另外,审查指南的规定应该是最直接的:
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受理:2.1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当受理。
(1) 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中申请专利的类别明确;写明了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
(3) 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能够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4)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其所属国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5) 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1节的有关规定。
从上述引用的法规的规定应该就能说明这道题的答案了吧。
Re:2006年卷1第41题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还有BRe:2006年卷1第41题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B不选,缺少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及地址才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缺少申请人地址不是不予受理的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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