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药物组合物侵权及无效问题
权利要求1、混悬液形式的药物组合物,其包含占总组合物5-7%(g/ml)的奥卡西平和占总组合物1.25-1.95%(g/ml)的羧甲基纤维素和微晶纤维素混合物,其中羧甲基纤维素与微晶纤维素在所述混合物中的比是1:5至1:12。(为PCT申请进入中国并已授权,专利号:00817347.8,其优先权日之前瑞士已有奥卡西平混悬液上市,权利要求8所保护的用途发明应为公知的,应可以无效之,而且美国专利申请没授权。)
问题:1、如果实施奥卡西平混悬液,仅绕开数值范围“1.25-1.95%”和“1:5至1:12”,是否构成侵权?
2、能否无效之(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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