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发表于 2009-10-15 06:15:09

不必恐慌!原因如下!

看到大家很恐慌,到底怎么考?我来分析一下

如果国知局近期新细则新指南通过了,出公告当然以公告为准,如果近期不能通过,难产了!那么我是这么分析的:

法肯定是考新法,都实施了不可能考旧法!比如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等。

现在大家手上的不管是《条例》还是《细则》的几个版本与老《细则》不同的地方不会在卷一中出现,比如有关费用的考点中肯定不会出现有关“强制许可请求费、申请维持费”等选项!

至于卷三就更好办了,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又没变,新颖性的标准虽然变了,细则和指南没有定稿,也就是说新颖性的具体判断规则买有确定,那国知局出题只要不提供有关外国使用公开等文件不就完了嘛!

所以对我们复习影响并不大!如果新《细则》、新《指南》真出不来,那么就背新法,然后看老细则老指南,发现与新法不一致的地方按新法就行了!!与《条例》和《细则》送审稿不一致但不能在新法中找到依据的的地方不会出现在卷一中!!!!

hardwork2015 发表于 2009-10-15 06:57:22

Re:不必恐慌!原因如下!

说的对

jeromew 发表于 2009-10-15 07:07:49

Re:不必恐慌!原因如下!

分析得很有道理,赞一个

xinmg88 发表于 2009-10-15 08:44:20

Re:不必恐慌!原因如下!

果汁局要是考旧法,完全是拿自己的信誉度开玩笑。怎么说也是政府机构吧。。。。。

easypig 发表于 2009-10-15 13:45:01

Re:不必恐慌!原因如下!

楼主,消息明明说的是考旧法。你还在那分析个啥。

而且也不像你说的那样新法和细则指南间没冲突,否则果汁局也不会觉得这么棘手了。

杏蘅两千零八 发表于 2009-10-15 16:33:20

Re:不必恐慌!原因如下!

硬道理还是抓紧看书吧 不能为外界所影响

zxzbl 发表于 2009-10-15 17:17:50

Re:不必恐慌!原因如下!

都是明白人啊 佩服 国知局领导都不如你啊!很会分析!

lvshi101 发表于 2009-10-15 18:06:18

Re:不必恐慌!原因如下!

分析的不错,不过国知局是不是也这么认为,就难说了

沙琪玛 发表于 2009-10-15 19:05:37

Re:不必恐慌!原因如下!

话说的固然是有道理,只是难为了出题的人吧,最好处那些新法和旧法一致的考点了。
不过楼主的话倒是有几分道理!

blueseaupc 发表于 2009-10-15 22:33:51

Re:不必恐慌!原因如下!

“人生就像一场戏,因为拼搏才有趣” 有道理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不必恐慌!原因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