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o_late 发表于 2009-10-14 22:23:21

请教:旧细则67条

第六十七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记得这个条款考过的,一直不明白想问,

对于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但是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   期满未答复的,不应该是视撤?

这个条款为什么这样规定?请理解的给说说。

tgl888 发表于 2009-10-14 23:39:37

Re:请教:旧细则67条

不懂,请教高人...

chenglve 发表于 2009-10-14 23:45:10

Re:请教:旧细则67条

个人意见:
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如果过了期限没有答复审查意见,复审委就按照原来的思路继续审理了,比如原来就说没有新颖性的,直接能无效了
如果申请人在期限内答复了,跟复审委辩论一下这个申请有授权前景之类的,说不定复审委就从了呢~

adams1314 发表于 2009-10-15 00:44:50

Re:请教:旧细则67条

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指南上的规定是: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且不参加口头审理

too_late 发表于 2009-10-15 23:02:32

Re:请教:旧细则67条

楼上几位都没看明白我的帖子吧,

对于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这个好理解也是合理的。

但是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 期满未答复的,为什么不是视撤?你请求的,但是你有消极不答复,按说应该是视撤才合适啊。

这个条款为什么这样规定?请理解的给说说。

犽十郎 发表于 2009-10-15 23:10:15

Re:请教:旧细则67条

在我看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对请求人来说,就相当于复审委知会了他一声“你的要求咱受理了哈。”并没有向请求人提出什么实际的需求。所以不答复问题也不大。

大海捞针 发表于 2009-10-16 00:48:08

Re:请教:旧细则67条

我的理解:
      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请求仅是启动无效程序,不答复并不是视撤或驳回的理由,因为程序一旦启动受理,确定有效还是无效复审委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给个说法,防止权利人和无效请求人串通视撤,从而损害公共利益,符合行政法的原则。

临风笑歌 发表于 2009-10-16 06:44:01

Re:请教:旧细则67条

但是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 期满未答复的,为什么不是视撤?你请求的,但是你有消极不答复,按说应该是视撤才合适啊。

楼主很厉害,问题问得刁,关于旧细则67条(未定稿新条例72),还有类似的未定稿条例74条、70.3也分别增加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类似例外情形。
个人理解:复审决定的效力不仅对当事人有效力,同样也对公众有影响。在复审委员会已经做好做出复审决定情况下,出于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应当做出复审决定,即俺也比较赞同大海捞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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