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弱的问一下,新法中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定义。
如题。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其中----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相对于某专利的现有技术是指所有在某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已公开专利文件、各种书籍杂志文献等以及社会生产劳动中已经公知公用的技术方案或技术内容的合集吗?
那么多个公开文献的并集若完全公开了该申请的技术方案,就否定了该申请的新颖性吗?旧法判定新颖性不是一文献对一申请的吗?
欢迎各位前辈指点。谢谢。
Re:弱弱的问一下,新法中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定义。
新颖性仍然是1v1的PKRe:弱弱的问一下,新法中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定义。
依然适用“单独对比原则”。新法对于新颖性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扩大了现有技术的范围,申请日以前的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都是先有技术;
2.改变了抵触申请的条件;
从而使得专利法中的相对新颖性变为绝对新颖性,与国际接轨了。
具体可参见《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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