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a 发表于 2009-10-13 05:04:34

法条的四个问题请教

1、法九:如果这样的话,保护期限如何计算?
2、法十九:在中国有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是否必须委托专代机构?
3、法二十:“中国”的概念?
4、法二十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包括自己吗?

请教大家回答下,呵呵~谢谢

cranelaw 发表于 2009-10-13 08:09:53

Re:法条的四个问题请教

1、如果是法九条1款的情况,保护期限应该是自申请日起20年。法九条1款解决了发明专利审批时间过长的问题,可以先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先于保护。
2、应该按照法十九条二款办,十九条一款要求其委托代理机构应该是为解决“送达”问题,如果外国人或企业在中国有居住地或者营业所,送达则不成问题。
3、“中国”应该指大陆地区吧。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该包括自己,和老法比较一下就很明显了,老法的抵触申请不包括自己,新法的抵触申请包括自己。

菜鸟答题,也请批评指正~~~

nogiveup 发表于 2009-10-13 17:49:29

Re:法条的四个问题请教

1、保护期限自该专利的申请日起计算,实际上这个发明创造先享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部分保护期限,又从发明专利申请日期享受二十年的专利保护期限。
2、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包括在中国无营业所或居所的外国人和港澳台。有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企业相当于中国人。
3、指南对于港澳台人或企业的一些程序问题都有规定,这样看的话,在程序问题上中国仅指大陆地区。
4、新法的一个变化就是抵触申请包括本人的抵触申请。所以这个任何单位或个人当然包括本人。
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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