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求教: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补入说明书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以说明书为依据部分有如下表述:“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对于这一点,我不太明白,当因为实施例不够而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时候,不能补入实施例以使权利要求书得到支持,而此处,说明书中完全没有记载过的为何又可以补入呢?还请高手赐教,谢谢!Re:新手求教: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补入说明书
形式上的支持。。。实质内容的支持。。可以补入通常指第一种。
Re:新手求教: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补入说明书
还是不大明白,能否解释的稍微详细一点,谢谢Re:新手求教: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补入说明书
呵呵,这种情况一般在前些年代理不发达因而申请人自己写的文件中出现,那就是把技术方案详细写在权利要求里,但是说明书中只写了有益效果,技术方案本身反而语焉不详,此时,在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但是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里有详细技术方案,此时只要原样COPY就可克服缺陷,并且符合33条,因此是允许的。现在这种情况几乎绝迹了,申请人的水平在提高,而代理人一般是不会犯这种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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