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专利 发表于 2009-10-12 22:16:38

求助:对发表文章分成四种情况对待的原理

有那位高人能解释一下为什么合作方对与之合作的研究机构发表研究成果进行如下限制的原理:

1。优先权专利申请之前不许发表 (这个当然可以理解);
2。优先权专利申请之后一年内发表需经过合作方的审查和批准 ;
3。优先权专利申请之后18个月内发表需经过合作方的审查和批准,但合作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优先权专利申请之后18个月后无限制。

良心代理 发表于 2009-10-12 23:16:15

Re:求助:对发表文章分成四种情况对待的原理

中科专利 wrote:
有那位高人能解释一下为什么合作方对与之合作的研究机构发表研究成果进行如下限制的原理:

1。优先权专利申请之前不许发表 (这个当然可以理解);
2。优先权专利申请之后一年内发表需经过合作方的审查和批准 ;
3。优先权专利申请之后18个月内发表需经过合作方的审查和批准,但合作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优先权专利申请之后18个月后无限制。


1. 破坏本申请新颖性。
2. 可能会破坏以本申请为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专利性和该技术后续系列申请的专利性。
3. 可能会破坏该技术后续系列申请的专利性。
4. 专利申请已公开。

zrysprite 发表于 2009-10-13 00:51:22

Re:求助:对发表文章分成四种情况对待的原理

因为优先权是1年,公开是18个月啊

中科专利 发表于 2009-10-13 01:12:38

Re:求助:对发表文章分成四种情况对待的原理

良心代理 wrote:
1. 破坏本申请新颖性。
2. 可能会破坏以本申请为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专利性和该技术后续系列申请的专利性。
3. 可能会破坏该技术后续系列申请的专利性。
4. 专利申请已公开。

多谢,
不过您说的2应该指的是文章发表可能会破坏增加了新技术方案的在后申请的创造性,但主要技术方案是享有优先权的,很难破坏创造性吧?

3应该指的也是可能会破坏后续系列申请的创造性,然而我在12个月后发不发表文章在先申请(虽然未公开)都会作为评价在后申请创造性的基础,所以发表又有何害处呢!

良心代理 发表于 2009-10-13 02:45:09

Re:求助:对发表文章分成四种情况对待的原理

中科专利 wrote:
多谢,
不过您说的2应该指的是文章发表可能会破坏增加了新技术方案的在后申请的创造性,但主要技术方案是享有优先权的,很难破坏创造性吧?

3应该指的也是可能会破坏后续系列申请的创造性,然而我在12个月后发不发表文章在先申请(虽然未公开)都会作为评价在后申请创造性的基础,所以发表又有何害处呢!


呵呵,基本如你所说,但并非全如你所说,所以我用的是“专利性”而非“新颖性”。

2. 请继续参照部分优先权概念考虑。
3. 请继续参照撤回未公开的在先申请后重新递交操作手法。

总结:在处理专利事务时,考虑问题应尽可能地全面。

benson198458 发表于 2009-10-13 02:52:14

Re:求助:对发表文章分成四种情况对待的原理

中科专利 wrote:
有那位高人能解释一下为什么合作方对与之合作的研究机构发表研究成果进行如下限制的原理:

1。优先权专利申请之前不许发表 (这个当然可以理解);
2。优先权专利申请之后一年内发表需经过合作方的审查和批准 ;
3。优先权专利申请之后18个月内发表需经过合作方的审查和批准,但合作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优先权专利申请之后18个月后无限制。


前三条就把所有的情况都包括了,无法投机了

今夕何夕 发表于 2009-10-13 03:52:18

Re:求助:对发表文章分成四种情况对待的原理

对于发明专利来说,算上临时保护,有效保护期是从公开日起算的

在申请之后公开之前发表论文,等于公开了发明的内容
虽然不会对本发明的专利性造成影响
但公开之后技术方案就会被竞争对手利用甚至仿制
申请人并不能限制发明公开日之前的这种“侵权”行为

从这个角度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要限制公开日之前的公开行为了

中科专利 发表于 2009-10-13 17:47:04

Re:求助:对发表文章分成四种情况对待的原理

良心代理 wrote:
呵呵,基本如你所说,但并非全如你所说,所以我用的是“专利性”而非“新颖性”。

2. 请继续参照部分优先权概念考虑。
3. 请继续参照撤回未公开的在先申请后重新递交操作手法。

总结:在处理专利事务时,考虑问题应尽可能地全面。


3。还是较好理解的;
2在理论上好像很有道理,但现实中我实在看不出这种情况会如何发生,能麻烦哪位达人举个因为优先权12月内公开而可能导致在后申请丧失创造性的实例么?机械或者化学方面的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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