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国际商标注册事宜,谢谢!
有一新加坡商标想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中国,其基础申请指定类别为第八版尼斯分类中第42类的法律服务。而现在,该服务已移至第45类。请问,在此种情况下,其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时是要指定第42类还是第45类呢?如果其按照第42类向WIPO提交申请,那么指定中国时需要按42类申报还是第45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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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求教国际商标注册事宜,谢谢!
应该是按照其在国际上的分类来申报,是第42类就42类,是第45类就45类。Re:求教国际商标注册事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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