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linden 发表于 2009-10-10 17:36:30

实际撰写中为何体现不出 美国周边限定、中国中心限定 的区别呢?

都说美国是周边限定、中国撰写是中心限定。
——为啥我翻译美国专利到中国专利的时候,从来几乎都不用做任何调整,claims、说明书直接就可以用了??——附图有时需要调一下
——翻译中国专利到美国专利也是这样,从来不需要做调整???~&*()¥%#~!!!
——我还是在一个自诩【国内最追求撰写质量,报价最高】的所里打工的啊~!
——理论上的区别是大段大段的,一套一套的,难道实际操作过程中真的没有任何区别??——我不做调整也罢了,奇怪的是:合伙人还觉得这样就很不错了~~!吐血~!!
——不知是我的喜欢钻牛角尖的大脑有问题呢,还是中国专利翻译有问题??
本问题只针对纯撰写,不包括哪些在美国可以写claim的专利对象,而在中国并不能算作专利客体的案子。
请指教,谢谢~!

gowell 发表于 2009-10-10 18:26:06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实际撰写中为何体现不出 美国周边限定、中国中心限定 的区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