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谱 发表于 2009-10-8 23:13:33

pct进入国家阶段主动修改

根据126条版本条例第115条: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疑问:发明专利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可以依据合作条约第41条的规定像实用新型一样有修改机会吗?

以我对条例规定的理解,和有些书本的解释,应该没有,但吴观乐实务书上写可以,迷糊了,请高人指点。

haqianmm 发表于 2009-10-8 23:27:38

Re:pct进入国家阶段主动修改

有的,不超范围就好了

曾经有过一次提交按28条修改,然后被踢回来说应该按41修改的。

没谱 发表于 2009-10-8 23:39:32

Re:pct进入国家阶段主动修改

哦,多谢!

adams1314 发表于 2009-10-9 02:35:56

Re:pct进入国家阶段主动修改

PCT 28和41条有啥区别呢?

haqianmm 发表于 2009-10-9 06:34:50

Re:pct进入国家阶段主动修改

To adams1314,
28是对指定国的修改
41是对选定国的修改

3388797 发表于 2009-10-9 16:50:22

Re:pct进入国家阶段主动修改

楼上说错了,28和41的区别应该是:

28是 经过国际初步审查阶段后进中国时 修改适用的条款;
41是 未经过国际初步审查阶段直接进中国时 修改适用的条款。

除此之外,二者没有任何区别。

这个答案我100%确定,因为审查员在我所讲座时提过。

没谱 发表于 2009-10-9 17:24:21

Re:pct进入国家阶段主动修改

楼上说错了,28和41的区别应该是:

28是 经过国际初步审查阶段后进中国时 修改适用的条款;
41是 未经过国际初步审查阶段直接进中国时 修改适用的条款。

除此之外,二者没有任何区别。

这个答案我100%确定,因为审查员在我所讲座时提过。

以上来自博派专利论坛biopatent.cn/bbs

你在确定一下好吗?感觉好像说反了。
另外,我知道指定国和选定国很大的区别就是经过和没经过国际初步审查,你的楼上没说错。

haqianmm 发表于 2009-10-9 18:53:15

Re:pct进入国家阶段主动修改

To 3388797:
如有不明,请参阅下列摘抄。

第28 条
向指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1) 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每个指定局提出对权利
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除经申请人明确同意外,任何指定
局,在该项期限届满前,不应授予专利权,也不应拒绝授予专利权。
(2) 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除非指定
国的本国法允许修改超出该范围。
(3) 在本条约和细则所没有规定的一切方面,修改应遵守指定国
的本国法。
(4) 如果指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第41 条
向选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1) 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每一个选定局提出对权利
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除经申请人明确同意外,任何选定局,
在该项期限届满前,不应授予专利权,也不应拒绝授予专利权。
(2) 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除非选定
国的本国法允许修改超出该范围。
(3) 在本条约和细则所没有规定的一切方面,修改应遵守选定国
的本国法。
(4) 如果选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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