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现在还有多余指定原则吗?
现在小的在处理一件案子,急需各位大师指点:1.现在还有多余指定原则吗?
2.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判断保护范围时的作用有什么不一样?
3.北京高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1年) 有下述规定:
41、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这一条还有没有效力?
如果有,和全面覆盖原则有没有什么冲突呢?
4.如果一技术是通过从多篇专利中各提取部分技术特征而构成的,那么它构成对该多篇专利的侵权吗?
期待中……
Re:急!现在还有多余指定原则吗?
律师还是专利代理人啊楼主?Re:急!现在还有多余指定原则吗?
benson198458 wrote:律师还是专利代理人啊楼主?
为何如此发问?
为了避免给代理人或律师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暂时保密。
Re:急!现在还有多余指定原则吗?
1、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正式出台之前,应该说多余指定的门还没有完全关上。2、原来在判断是否适用多余指定原则时,如果区别特征属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则肯定不适用多余指定,如果是非必要技术特征,则有可能适用,其实适用多余指定的标准一向是比较严格的。
3、没仔细看过北京高院的规定,我觉得如果真是这么规定的,是不妥的,首先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就在于其必要技术特征能够使其方案区别于现有技术,那现在如果被诉技术缺少该必要技术特征,就可能属于现有技术范畴,那怎么可能又和专利技术等同呢?逻辑混乱!
4、拼凑的也可能侵权,说到底还是要用全面覆盖原则来判断,如果和每一篇专利都不一样,原则上应该是不侵权的。
Re:急!现在还有多余指定原则吗?
多谢楼上的回答!感觉似乎这些问题还没有定论,期待更多高人的解释......
Re:急!现在还有多余指定原则吗?
全面覆盖原则是判定侵权与否的基础。一嫌疑产品如若包含了某一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无论是否非必要技术特征)即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对于第一个问题:新司法解释适用前,已经慎用。
第二个问题:司法机构利用覆盖原则判定侵权与否,没有分辨必要、非必要技术特征的职能。
第三个问题:“变劣方案”适用等同原则,没有法律基础。
第四个问题:让本人无语~~~~~~~~~~~~
Re:急!现在还有多余指定原则吗?
贝利 wrote:全面覆盖原则是判定侵权与否的基础。
一嫌疑产品如若包含了某一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无论是否非必要技术特征)即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对于第一个问题:新司法解释适用前,已经慎用。
第二个问题:司法机构利用覆盖原则判定侵权与否,没有分辨必要、非必要技术特征的职能。
第三个问题:“变劣方案”适用等同原则,没有法律基础。
第四个问题:让本人无语~~~~~~~~~~~~
多谢!第四个问题是有些弱智,呵呵,不用回答了。
看来不管什么技术特征,对保护范围的影响都一样了。
也就是说,认定是否侵权时,需要对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只有部分技术特征不同时,才适用等同原则,而缺少部分技术特征时,则必然不侵权了?
Re:急!现在还有多余指定原则吗?
通!申请时,独权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集合,就是申请人向权利赋予机构的诉求。也即是授权后的权利范围。
Re:急!现在还有多余指定原则吗?
上次上海一中院的知识产权庭长说不存在多余指定原则Re:急!现在还有多余指定原则吗?
最高法:专利侵权案不能轻率用\"多余指定原则\"当前,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涉及的技术和法律问题愈加深邃复杂,涉及的经济利益愈加重大,甚至攸关企业的生死存亡和行业的兴衰成败,许多案件国内外广泛关注。2月19日上午开幕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要求,要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
曹建明说,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我国法院已经形成了一些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我国特色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以及侵权对比判定原则和方法。要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完善解释规则和侵权对比判定标准。要科学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既不能简单地将专利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
凡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不能轻率地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 对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的放弃或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要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认定等同特征,必须在“三个基本相同”的客观判断基础上,同时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度进行显而易见性的主观判断。可以适当考虑专利的创造性程度高低适度从宽或者从窄解释权利要求。要依法认真审查各种不侵权抗辩事由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合理认定先用权,酌情支持现有技术抗辩。(中国法院网 黎虹)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看完这新闻大家应该对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改劣技术“能否适用专利侵权判定有一定的了解了吧,目前中国地方法院在专利诉讼中对法律条款解释随意扩大化问题很严重,呵呵,大家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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