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 专利权宣告无效后:对已经执行的裁定具有追溯力?
哪位达人能否举例一下这里的“裁定”在实践中存在的情景案例【新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旧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Re:新法 专利权宣告无效后:对已经执行的裁定具有追溯力?
专利法改这一条的真正的意图是让裁定完全没有追溯力,而判决和调解书在一定的情况下有追溯力。Re:新法 专利权宣告无效后:对已经执行的裁定具有追溯力?
不过楼主这个问题提得满好,好象法条是存在在歧意!Re:新法 专利权宣告无效后:对已经执行的裁定具有追溯力?
我认为该条修正的意图是:专利权宣告无效后,对已经执行的裁定具有追溯力。因为,专利权利人在起诉前,往往会申请法院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并同时提供担保。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这些临时措施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如果临时措施给被控侵权人造成了损失,如因无法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而遭受的损失,理应由原专利权人进行赔偿。其向法院提供的担保的作用也在于此。因此,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对于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裁定是有追溯力的。法院因根据原专利权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临时措施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专利权人赔偿。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