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新专利法A23的问题
A2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问题1: 不同产品,但产品上面的设计与现有设计相似,是否认为是无新颖性?
问题2: 现有设计如何定义?现有设计是否包含第三款所说的其他权利,例如著作权,商标权等?还是说现有设计仅指与产品相结合的外观设计?现有设计是否对比对象已经扩展至非产品?
问题3: 商标审定公告日在申请日前,商标权的授权日在申请日后的,是否认为是第三款所说的权利冲突?如果不是,这样的外观设计是否能授权呢?进入审定公告期的还未授权的商标申请是否能作为A23所说的现有设计用来驳回该外观设计呢?
请高人指点!
Re:有关新专利法A23的问题
2.现有设计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下同)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关于现有设计的时间界限、公开方式等参照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相关规定。
现有设计可以是以产品为载体的外观设计,例如,家具、电器等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可以是无产品载体的单纯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例如,标志图案、绘画作品等。
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其名称就能想到的设计,称为惯常设计。例如,提到包装盒就能想到其有长方体、正方体形状的设计。
Re:有关新专利法A23的问题
1.根据现有设计的定义,不同产品,但产品上面的设计与现有设计相似,应该认为无新颖性。Re:有关新专利法A23的问题
2、商标审定公告日在申请日前,商标权的授权日在申请日后的,是否认为是第三款所说的权利冲突?9.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审查
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认定与他人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下同)之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应当宣告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他人,是指专利权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利,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享有并且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仍然有效的权利或者权益。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包括商号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下称在先取得),是指在先合法权利的取得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
相冲突,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外观设计专利使用了在先合法权利的客体,从而导致专利权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者权益。
条例68.3
请求人应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包括证明其与在先权利有利害关系以及在先权利有效。
9.1商标权
9.1.1 在先商标权的界定
在先商标权是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他人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域内依法受到保护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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