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3条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怎么理解?谢谢
Re:合同法第63条
卖家违约迟交付货物,要付出代价,合同里约定的价格调整到对卖家不利。Re:合同法第63条
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是对违约者的所承担违约责任的直接规定;这里的价格一般是政府指导价,而不是市场价。Re:合同法第63条
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是对违约者的所承担违约责任的直接规定;这里的价格一般是政府指导价,而不是市场价。Re:合同法第63条
这就是要求履约人要适当履行,及时履行,若逾期履行则属于违约行为,法律就规定了对违约者的不利益。Re:合同法第63条
谁违约谁负责,违约人承担损失嘛Re:合同法第63条
逾期交付标的物或逾期提取标的物、逾期支付均属没有及时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基本上是”时价“与”约定价格”的差异。所以本条实际上是对“损失”的计算方式的规定。如合同约定价格60元,时价70元,在逾期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差价10元即属购方未能及时获得标的物的损失。这种情况下规定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即没有让购方承担差价10元的不利益,也可以理解为补偿了逾期获得标的物的时间利益的损失;相反,合同约定价格70元,时价60元,差价10元是购方的损失则更为明显。
在逾期支付价款或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情况时,刚好相反。如逾期支付价款时,合同约定60元,时价70元。卖方的损失即为差价10元,如卖方不将该标的物卖与逾期支付的购方,可以得到70元。所以要求购方按照70元的价格支付。
当然,要注意本条规定是在双方对逾期交付等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约定可以排除。如双方约定,在逾期交付标的物10日内仍按合同约定价格计算,那么在10日内即使价格降低也不能按“时价”。
Re:合同法第63条
对违约者的惩罚Re:合同法第63条
就是想通过拖延履行来获利没门!
Re:合同法第63条
这条的目的就是为了不让逾期履行债务者得利,防止其故意逾期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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