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sse34 发表于 2009-10-5 04:33:35

合同法第63条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怎么理解?谢谢

醉临寒江 发表于 2009-10-5 04:45:52

Re:合同法第63条

卖家违约迟交付货物,要付出代价,合同里约定的价格调整到对卖家不利。

xiexiaomi_2000 发表于 2009-10-5 05:55:11

Re:合同法第63条

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是对违约者的所承担违约责任的直接规定;这里的价格一般是政府指导价,而不是市场价。

xiexiaomi_2000 发表于 2009-10-5 05:58:00

Re:合同法第63条

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是对违约者的所承担违约责任的直接规定;这里的价格一般是政府指导价,而不是市场价。

四海游客 发表于 2009-10-5 19:00:01

Re:合同法第63条

这就是要求履约人要适当履行,及时履行,若逾期履行则属于违约行为,法律就规定了对违约者的不利益。

想飞 发表于 2009-10-5 20:47:41

Re:合同法第63条

谁违约谁负责,违约人承担损失嘛

pitney 发表于 2009-10-5 21:05:27

Re:合同法第63条

逾期交付标的物或逾期提取标的物、逾期支付均属没有及时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基本上是”时价“与”约定价格”的差异。所以本条实际上是对“损失”的计算方式的规定。

如合同约定价格60元,时价70元,在逾期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差价10元即属购方未能及时获得标的物的损失。这种情况下规定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即没有让购方承担差价10元的不利益,也可以理解为补偿了逾期获得标的物的时间利益的损失;相反,合同约定价格70元,时价60元,差价10元是购方的损失则更为明显。

在逾期支付价款或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情况时,刚好相反。如逾期支付价款时,合同约定60元,时价70元。卖方的损失即为差价10元,如卖方不将该标的物卖与逾期支付的购方,可以得到70元。所以要求购方按照70元的价格支付。

当然,要注意本条规定是在双方对逾期交付等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约定可以排除。如双方约定,在逾期交付标的物10日内仍按合同约定价格计算,那么在10日内即使价格降低也不能按“时价”。

老考生 发表于 2009-10-6 03:33:27

Re:合同法第63条

对违约者的惩罚

tuyifan990 发表于 2009-10-10 00:27:29

Re:合同法第63条

就是想通过拖延履行来获利
没门!

musicwren 发表于 2009-10-10 19:02:32

Re:合同法第63条

这条的目的就是为了不让逾期履行债务者得利,防止其故意逾期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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