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客户的这个申请案,具有可专利性么?
楼上确实高见,我明了你第三条大概是说我:将【本例子中经过人的大脑,完成结论的推导】看成是有了人的智力因素参与这点有问题,呵呵——其实,我自己也是不完全赞同我的说法的,只是当时没多想,草率的就说出来了,呵呵,见谅——人的智力因素导致的结果是不定的,因人而异,而此处的【判断规则】是确定的,只是经过人的大脑做了判断而已,不应算作人的智力因素。
进一步的说:所应采用的更贴近专利属性的方法,应该是弄个装置,自动判断——而不是用人脑去贯彻那些判断规则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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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样东西究竟是属于发现了科学规律,还是对科学规律的运用而产生的技术手段,有时候,对实际案例,我觉得确实有些难说得非常清楚——至少,针对此案例,我的确觉得,完全可以说成是一种(对自然/科学规律的)发现,而不是发明。——就比如:你有了一种发现,将之以命题的形式表述出来,然后呢,你又自然而然的得到了此命题的【逆否命题】,然后你就声称:该【逆否命题】是你利用【原命题这个你所发现的”自然规律“】,而作出的发明,是可以专利的——我觉得这是错误的。
而本案例,和上述逆否命题的道理是一样的:
他发现漏斗筒粗,水流就大,那么,他只凭空口说道:“【看到水流大,可以反推漏斗筒太粗,不合格】这是我的发明,可以申请专利“——我觉得这也是错误的。——这本身只是逻辑上的绕来绕去,而非真正的对科学规律的【利用】。——————这其实是我对本例子的【最大的疑问】症结所在:一种(可以以命题形式表达出来的)科学规律的发现,其(只凭空口说出来的)逆否命题,究竟是不是算作对此规律的应用而生成的方法发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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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得的是今天终于得到了您蜻蜓点江山般的指教,
比此指教更难得的是:在我想象当中的,您的指教中所透漏的那种一位几近油尽灯枯的大师所通常惯用的气若游丝的语调。
——还记得:我以前小学的时候,跟着庞鹤鸣老师练功的时候,也经常用这种方式说话。
——保持努力~!
共同进步~!:)
谢谢~!
Re:客户的这个申请案,具有可专利性么?
太惭愧了,我既是律师,也是专利律师。。。。那您是否认为:一个作为科学发现的规律性的命题的逆否命题,可以【直接】视作是对该规律的利用而形成(方法)发明专利呢??————详见上面所述:)
patentchina wrote:
技术特征与是否有创造性是两回事情。。
由楼主描述内容,申请方法时是具备技术特征的。
当然申请时绝对不会像楼主那样为一步“如果漏水流大,那么漏水筒的直径过大,产品不合格,反之,漏水筒的直径过小,产品也不合格;流量刚好的时候,漏水筒的直径也刚好符合要求,产品合格”自然要想办法挖掘出具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
另外,专利代理人和纯律师还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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