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优先权的问题
由于外国优先权不涉及在先申请的视撤,因此相当于两个案子独立地经历审查过程,那么如果在后申请先进入实审,而在先的外国申请后进入/同时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在后申请审查时核实优先权的文本是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递交版本呢还是以公布还是授权?问题在于:如果在后申请中请求优先权的权项虽然记载在在先申请的说明书或从属权利要求中,但申请人主动修改/实审过程中删除了该部分内容,那么作为在后申请审查时是否还能享有优先权?
来回看了几遍指南发现涉及对在先申请的审查客体都是写“文件”,但具体什么文件(公布/公告)并未明示。如果在后申请请求提早公开加快审查的话,在先申请甚至有可能还没有公布,那么在此情况下优先权又应该如何核实?等满18个月么?(我个人觉得有这个可能)
Re:关于外国优先权的问题
外国的事 你管他做什么只要有合格的申请 和 优先权副本文件就行了
授权 视撤 驳回 是人家的事
Re:关于外国优先权的问题
一项技术方案 可能在美国可以授权 或驳回 但在不影响中国的审查 授权 驳回Re:关于外国优先权的问题
是独立的,但这关系到本国申请的优先权日,以及相应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左右手分别是申请人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处理不合适任何一方将会遭到损失。优先权文件副本若与公布/授权文本不匹配是否依然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副本进行优先权的核实呢?
Re:关于外国优先权的问题
在初审阶段 只审查是否提交了优先权副本文件 缴纳了优先权要求费 只对优先权要求作形式审查不会核实优先权在实审阶段 如果通过检索发现了PE PX PY 级文件时 才会核实优先权
Re:关于外国优先权的问题
LS你回答的问题不是我问的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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