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在先权利人或厉害关系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就不予受理呢?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中关于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说明中
(第二条)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
为什么不是在先权利人或厉害关系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就不予受理呢?????
Re:不是在先权利人或厉害关系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就不予受理呢?
这是对外观设计无效申请的特别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是任何人均可提出无效申请。Re:不是在先权利人或厉害关系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就不予受理呢?
这个还真没注意过,有什么解释么?Re:不是在先权利人或厉害关系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就不予受理呢?
这是对以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时的特别规定,不适用以其他理由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以及宣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Re:不是在先权利人或厉害关系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就不予受理呢?
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其中“在先合法权利”无外乎是著作权或商标权,如果这些权利存在,当然是有权利人的。如果这些权利人不提出侵权之诉,那么权利人以外的人又有什么资格打保不平呢。或许这些权利人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正有着某种默契呢。
因此,在先合法权利人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须有其本人出面才行,这不奇怪。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就没有著作权或商标权之类的“在先合法权利“,因为这些权利都在专利局一家搞定的,无论谁来要求宣告无效,只要查一下自己的底账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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