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lq 发表于 2009-9-29 22:19:04

答复OA时权利要求范围能否扩大

比如审查员指出该某个技术特征不清楚,那直接将其删除,而导致了权利要求范围的扩大,这种修改是允许的吗?

zhfqiao 发表于 2009-9-30 00:35:16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范围能否扩大

当然不能,先不说是不是超范围(A33)
但就是这种扩大范围的修改也不符合审查员的要求(R51.3)

xxlq 发表于 2009-9-30 01:22:38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范围能否扩大

R51.3是针对修改方式的吧

xxlq 发表于 2009-9-30 01:24:00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范围能否扩大

实质性特征判断法(必要技术特征判断法),如果:
1、 所述特征在原始公开中不被认为是实质性的技术特征;
2、所述特征对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不是发明的功能所必不可少(即对于实现发明的目的不是必不可少的);以及
3、替换或删除该特征不要求其它特征的任何实质性改变(modification)以补偿所述变化。
则:删除该特征是允许的。

良心代理 发表于 2009-9-30 04:30:32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范围能否扩大

搞笑呢吧?

借贴说说我的一次口审遇到的对方代理人吧

代“我们修改a技术特征为……”
审“无效程序不能修改技术特征,所以,你的修改我们不接受”
代“那我修改b技术特征为……”
审“无效程序不能修改技术特征,所以,你的修改我们不接受,无效程序中允许的修改就那三种,你是老代理人了,我就不重复了,请注意”
代“那我修改c技术特征为……”
审“无效程序不能修改技术特征,所以,你的修改我们不接受,无效程序中允许的修改就那三种,你是老代理人了,我就不重复了,请注意”
代“那我修改d技术特征为……”
审“再说一遍,你的修改我们不接受,无效程序中允许的修改就那三种。那这样吧,你非要修改的话,那就等口审结束了,你提交意见陈述吧,我们现在就先以授权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然后,口审继续~~~~~~~~

benson198458 发表于 2009-9-30 05:07:47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范围能否扩大

哈哈哈,这个时候还想范围扩大啊???

大巴山来客 发表于 2009-9-30 05:42:09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范围能否扩大

良心代理 wrote:
搞笑呢吧?

借贴说说我的一次口审遇到的对方代理人吧

代“我们修改a技术特征为……”
审“无效程序不能修改技术特征,所以,你的修改我们不接受”
代“那我修改b技术特征为……”
审“无效程序不能修改技术特征,所以,你的修改我们不接受,无效程序中允许的修改就那三种,你是老代理人了,我就不重复了,请注意”
代“那我修改c技术特征为……”
审“无效程序不能修改技术特征,所以,你的修改我们不接受,无效程序中允许的修改就那三种,你是老代理人了,我就不重复了,请注意”
代“那我修改d技术特征为……”
审“再说一遍,你的修改我们不接受,无效程序中允许的修改就那三种。那这样吧,你非要修改的话,那就等口审结束了,你提交意见陈述吧,我们现在就先以授权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然后,口审继续~~~~~~~~

呃 听过两场口审   我也没想通怎么有很多代理人这么菜呢

feifeiyu411 发表于 2009-9-30 08:31:53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范围能否扩大

这也太搞笑了吧。想起麦兜

静静的 发表于 2009-9-30 16:13:11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范围能否扩大

看来对专利法第33条的确有很多人干了很多年还不理解

专利法第33条是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而不是不能超出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两者说法是不一样的

答OA和无效时修改的范围也是不一样的,楼主题目里写的明明是答OA时,没问无效的时候。

答OA时只要说明书里有的内容,都可以放到权利要求里,审查员有可能同意、也有可能不同意,是否同意是另一回事,但扩大范围是允许的。

比如:有人问本科毕业(只是学历层面,其他条件均满足)是否允许报考司法考试?答案是允许,但能否通过考试是另一回事,不能因为不确定是否能通过考试就回答不允许报考。

回答提问者提问的问题,总是扯出老远,最后让提问者晕头转向,放入职场里,是职场大忌啊,也就是话都说不明白,如果是外企换成英语汇报那就更说不清楚了,尤其你的直属上司是副总裁级别的,这种高管没时间听你啰嗦,那你这辈子就别想升职了,想做高管,必须思路清晰,一脑袋屎的你就在下边呆着去吧,这也正是很多人抱怨为什么**并不懂业务怎么就能做总监、副总裁呢?答案是:人家思路清晰、脑袋聪明,向CEO汇报问题时比你强。

loverworm 发表于 2009-9-30 16:46:34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范围能否扩大

xxlq wrote:
比如审查员指出该某个技术特征不清楚,那直接将其删除,而导致了权利要求范围的扩大,这种修改是允许的吗?


看了大家的回复,对允许二字有歧义。

既然你说审查员指出,我们只好视为是答复审查意见。

一是法律上、规章上、技术方案上是否允许

这要看你删除掉该技术特征后的技术方案是否明确记载在了申请文件中,如果没有,很遗憾,不允许。

二是审查员是否允许,或者说是否接受

这要看审查员了,不是你能控制的。当然,你删除的理由越充分,就越可能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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