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卷一第92题
申请人在收到发明专利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一周内提交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下列哪些修改是不允许的?A. 将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补入说明书摘要中
B. 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加热温度范围为35-75°C,原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加热温度优选为50°C,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加热温度范围修改为50-75°C
C. 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弹性支持物,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螺旋弹性支持物,将弹性支持物补入说明书
D. 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制备扶手的材料为铝合金,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材料修改为金属合金
答案为ABCD, 我只选了CD, 实在想不通为什么A和B 也要选,请高手指教了
Re:07年卷一第92题
谁说答案是ABCD啊?答案只有D啊?C是把权利要求的内容补充如说明书,允许,所以只选D
Re:07年卷一第92题
关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补入说明书,我一直不是很清楚。如果说明书实施例中只有螺旋弹性支持物,那么权利要求的弹性支持物可能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这个时候把弹性支持物补入说明书可以接受么?Re:07年卷一第92题
2楼正解Re:07年卷一第92题
DRe:07年卷一第92题
对于C项,如果反过来,权利要求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原说明书仅记载了弹性支持物,将“螺旋弹簧支持物”补入说明书,肯定是允许的。而题项是将一个没有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上位概念补入说明书,我个人认为不应被允许,因为这都不在指南上说的“对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所允许的修改”或者“最佳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所允许的修改”范围内。但从另一个角度,因为“弹性支持物”是在权利要求中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将其补入说明书又没有落入指南里说的“不允许的增加”的范围里。对于B项,如果原说明书还记载了了两个端值的温度,那这种修改自然是允许,但只是说到说明书记载了一个范围和范围内的一个具体温度,所以也拿捏不定。
我想大家可能手里的参考资料不同,上面的参考答案也不同。有机会问国知局的老师,我一定把他的观点告诉大家。
Re:07年卷一第92题
\"C. 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弹性支持物,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螺旋弹性支持物,将弹性支持物补入说明书\"指南的“不得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是指两者的并集吗?即两者的所有内容的并集?还是各自独立的范围?如果取并集则只要原权利要求书记载了就可以补入说明书,而认为没有超出记载范围。
另外还有疑问:在没有确定原权利要求书是不是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人补入上位概念是不是对以后的无效请求人不公平?
Re:07年卷一第92题
楼主用得是哪本真题啊?答案编的那么离谱?Re:07年卷一第92题
听了杨立老师和国知局一些老师的课,关于这道题也有两种看法,一种是选CD,一种是选D,杨立老师认为C项所说的弹性支持物是在权得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所以将其补入说明书是允许的。经过几天的学习和理解,我现在觉得杨立老师的解答更符合专利法及其细则和指南的精神。另,条法司编的习题集里的答案也是D。事实上,如果原来因为权利要求概括的“弹性支持物”这个上位概念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将“弹性支持物”补入说明书后还是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所以并不会引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在范围上的变化。既然“弹性支持物”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那就应当认为这个特征得到了明确认定,将其补入说明书应该允许。
Re:07年卷一第92题
答案太离谱,吓了我一大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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