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技术特征的全面覆盖怎么理解
是不是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面覆盖?如果有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侵权产品只有一个权利要求被覆盖,算不算侵权?
独立权利要求有5个部件,侵权产品只4个,算不算侵权?
Re:必要技术特征的全面覆盖怎么理解
一句话的理解跟在哪样的环境下有关哦,在侵权认定方面,我这么理解:首先,“覆盖”针对的是(权利要求)范围,也就是画的圈大小,产品的技术特征(多)全面覆盖了(包含了权利要求中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产品的圈没权利要求的圈大。三个问题:
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是没问题的;
每个权利要求都是一个权力,所以覆盖哪个都侵权;
不属于直接侵权。
Re:必要技术特征的全面覆盖怎么理解
侵权产品只有一个权利要求被覆盖应该是说侵权产品覆盖了目的专利的一个权利要求吧?
针对一项专利,只要权利要求中的任一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在涉嫌侵权的产品中全部可以找到(即全面覆盖),即构成侵权。
例如一项专利,有独权1、3,权1有从权2,权3有从权4
如果有涉嫌侵权产品包含了权1的全部特征-----覆盖权1,侵权
如果有涉嫌侵权产品包含了权1、2的全部特征-----覆盖权2,侵权
如果有涉嫌侵权产品包含了权3的全部特征-----覆盖权3,侵权
如果有涉嫌侵权产品包含了权3、4的全部特征-----覆盖权4,侵权
Re:必要技术特征的全面覆盖怎么理解
至于楼主所说的问题。在本次修改之后的法(准确点说是司法解释)中,
基本上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允许权利要求中存在多余指定(多余限定)内容。
但本次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中,明文写明了不在存在多余指定了。
所以这个所谓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也就不存在了。
应该说,只要使用新颖性的判断方法判断时,不能完全落入保护范围,就不算侵权。
比方说,楼主举得例子,现在知识产权庭的倾向就是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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