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jczr 发表于 2009-9-27 21:20:05

关于征求《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修改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9-4|浏览次数:206
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规则,提高专利代理服务的水平,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协会规则委员会和维权与纪律委员会的提议,协会拟启动《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998年制定)的修改工作。
现特向广大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征求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请各机构和人员于2009年10月15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协会秘书处。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张炜何晓岚
联系电话:010-58572734
传    真:010-58572728
Email地址: mail@acpaa.cn

协会秘书处
2009年9月4日


附:《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1998年4月2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专利代理人的职业声誉,提高专利代理人的职业素质,规范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行为,保障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专利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活动受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
  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专利制度的发展和促进科技进步服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五条 专利代理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执业活动中尊重事实,坚持原则,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严格依法执业。  
  第六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热爱专利代理工作,诚实守信,尽职尽责,优质、高效地为委托人服务。
  第七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专利代理人的职业形象。  
  第八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培养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谦虚谨慎,热情耐心,文明服务。  
  第九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十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剽窃或利用这些秘密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业务中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代理人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在其工作机构的纪律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制定的专利代理工作规章和代理人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遵守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或以其他形式私自开展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时,必须首先退出原专利代理机构,再接受新机构的聘任。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之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违反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除规定的业务收费外,专利代理人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报酬或财物。  
  第十七条专利代理人不得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从事其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专利代理人在代理专利事务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工作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第二十二条在业务活动中,专利代理人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对政府工作人员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施加影响,不得向上述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行贿。  
  第二十三条专利代理人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不得在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中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他方当事人的委托。第五章 专利代理人同行之间关系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能力和声誉。
  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人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专利代理人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被委托人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人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专利代理人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利用新闻媒介或商业广告排斥同行,抬高自己;
2.擅自隆低收费标准,进行压价竞争;
3.给委托人或介绍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许诺。
4.为招揽业务,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政府机关、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
5.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6.擅自在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门口以任何方式招揽业务;
7.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兼职从事专利代理职业人员适用本规范。
  第三十条本规范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良心代理 发表于 2009-9-27 22:21:50

Re:关于征求《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修改意见的通知

关键是,惩处力度敢大吗?现实中,敢执行吗?能执行的下去吗?

呵呵~~~~~~~~·

yixiang_sun 发表于 2009-9-28 00:54:42

Re:关于征求《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修改意见的通知

概念车

可以写出来的内容早就不是问题了

那么请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组建一个执法队做一下“建国大业”里蒋经国做的事情,到时候打虎打到自己家去,就搞笑了

又一部新劳动合同法而已,效果是:如果严格执行,市场承受不住,违反经济规律;如果不执行,有没有无所谓,以前的相关条列也好使,效果都一样。

服务改进还是靠市场规则,和大家的常识和素质提高来解决吧;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有这时间多做点切实有效的基层普及工作吧,起码做到先让所有申请人知道代理所是做什么的,哪些服务是有权利享有的,如何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不同类型的代理所和黑代,获得一个良好的性价比;再来说这些所谓的规范。

有这时间,大家自己多写点案子,挣点钱吧,反正理会也是闲来无事,扯扯淡而已;这种东东,只要想写,谁花一天时间都写得出来。

dyjczr 发表于 2009-9-28 05:32:20

Re:关于征求《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修改意见的通知

光针对专利代理人制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行业作用还是有限,很多死角协会管不到。比如黑代理,他不属于协会,管理起来难度非常大。很多黑代理公司在其宣传资料上都申明自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正规公司。当然有些客户由于自己的申请本来就是凑数,可能不在意。但大多数客户恐怕是由于不了解情况而上当的,我相信很多客户连什么是专利代理都不知道,别看我们论坛里热闹,出去了很多人还是不了解的。更严重的是,很多黑代理公司代理的专利在其后续的专利维权会出现很多问题,极大地打击了客户申报后续专利的积极性,我就碰到很多客户说专利没用,他们往往把责任推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法院身上,结果一了解才知道,他的专利不是自己写的就是请黑代理做的,拿着一个错误百出的专利申请文件天王老子也没办法帮你维权。

yixiang_sun 发表于 2009-9-28 18:52:09

Re:关于征求《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修改意见的通知

其实,现在黑二代已经是专利领域里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地位的稳固往往是因为正规代理所的市场开拓方面缺位照成的,他们更有市场的进取精神,善于和代理所,官方,客户打交道;实际上,他们发挥着专利知识普及的重要作用,并且他们不是一个独立群体,是和相关各方都交相参互在一起的,不要想着就去消灭,而是去引导。建立机制,树立诚信,引导他们和正规代理所进行光明正大的合作,规范市场,这样大家的利益都有保障,专利事业才能更好更快的发展。
我们的目标是团结起来和外国的强手竞争,而不是做私底下这种自己人拆台的恶劣竞争。

所以,我希望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能在有效的,困难的,功在千秋的路径多做点事情,而不是只做些概念性的,在办公室里上上网,拍拍脑门就能出来的表面文章。

你以为真正承当一些主体作用,这么容易啊;
任何事情要做出来才算的,春,从来不是叫出来的;
如果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能做到,这才是为60年国庆献礼;不然,这种虚礼,不收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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