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啊?
如题,审查指南p243不允许的增加中第6条规定:不能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为什么啊?又没有改变原权利要求和说明的范围,只是为了更好的说明而已。还有第二条: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
第二条是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是权利要求完整,并没有改变原权利要求和说明的范围啊。
我认为这两条犯了都没有什么啊,望各位给予指点。
Re:为什么不能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啊?
审查指南是规则,服从就是Re:为什么不能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啊?
你回得真快,但是我还是想知道为什么,不然记不住。Re:为什么不能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啊?
因为修改超范围Re:为什么不能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啊?
如果可以先把理论的专利申请写出来提交,后来再把实验结果放进去,那么要的申请日有什么意义,先申请先授权有什么意义
有可能别人在你实验结果出来前做好的,反而被你抢先申请了。
所以,修改不能超范围,就是防止,一而再再而三边出结果边申请。也许你的结果在你提交申请时就有了,那干嘛不早写进去,事后是很难随便加进去东西的。记住教训吧
Re:为什么不能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啊?
补入肯定超范围;因为补入的试验数据不能直接从原申请文件中得出Re:为什么不能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啊?
对,楼上说的很对,这种修改是超范围的,因为实验数据是不能从原文中直接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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