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用新型内容部分的撰写请教
请教一下:实用新型内容部分,见到很多专利写法为:
1.提出解决的问题;
2.给出独立权利要求;
3.给出对应与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有益效果。
另外,一种写法为:
1.提出解决的问题;
2.给出独立权利要求;
及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
3.给出对应与独立及从属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有益效果。
问题:那种方式比较合适?
另外,采用第二种方式撰写的话,有益效果的部分是构成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直接带来的相比较于现有技术具有的有益效果,我应该写明对应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有益效果,还是 要全部写明对应于独立权利要求及从属权利要求的所有的技术特征的有益效果??
如果全部写出来,是不是就没有对比现有技术产生的有益效果??
采用第一种写法,会不会产生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很好支持的问题?
:?)
Re:关于实用新型内容部分的撰写请教
哪种都行,实施方式里公开充分就是了Re:关于实用新型内容部分的撰写请教
如果你没有从属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是在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基础上增加的公知技术,那么只写对应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有益效果即可,反之则必须写全有益效果。Re:关于实用新型内容部分的撰写请教
老杨同志 wrote:如果你没有从属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是在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基础上增加的公知技术,那么只写对应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有益效果即可,反之则必须写全有益效果。
受益
Re:关于实用新型内容部分的撰写请教
老杨同志 wrote:如果你没有从属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是在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基础上增加的公知技术,那么只写对应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有益效果即可,反之则必须写全有益效果。
嗯,学习了,
Re:关于实用新型内容部分的撰写请教
1.提出解决的问题;2.给出独立权利要求;
及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
3.给出对应与独立及从属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有益效果。
我一直是按这个方式写的,有益效果方面宁可多写几句废话,就算没有的效果也可以带上几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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