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驳回的责任问题
如果一个发明申请,本来是可以授权的,就是说存在可以授权的技术内容(审通画第2个勾),但是,经过一通、二通、三通几次OA答复后,最终的结果是以不符合33条驳回了。那么:
1、有这种情况发生吗,多不?
2、如果发生了,那是不是就是说这个答OA的代理人应该负完全责任,很不称职啊?
Re:关于驳回的责任问题
楼主是怕有人给发明人下套,成为发明杀手?这样的担心看来也不是没有道理。请看最近案例:
http://www.huaians.com/
不过这样的事找代理人也没用。
Re:关于驳回的责任问题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涉及到责任问题,非同小可,不可信口开河。
法律都是写道纸面上的,但是,每个案子,法官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断案,呵呵:)
Re:关于驳回的责任问题
jmnancy wrote:如果一个发明申请,本来是可以授权的,就是说存在可以授权的技术内容(审通画第2个勾),但是,经过一通、二通、三通几次OA答复后,最终的结果是以不符合33条驳回了。
那么:
1、有这种情况发生吗,多不?
2、如果发生了,那是不是就是说这个答OA的代理人应该负完全责任,很不称职啊?
审查过程中不可控的因素很多,有些审查员可能认可某些内容,有些则不认可,有时候很难预先确定。
对于33条,要看代理人的建议和申请人的答复:如果代理人认为不超范围而审查员认为超范围,也很正常,提复审时进一步确定即可;如果代理人认为超范围而申请人坚持,一般要提供充分的理由。
如果不是很明显的超范围并且代理人给了不当建议,很难认为代理人有责任。
Re:关于驳回的责任问题
ontheway wrote:楼主是怕有人给发明人下套,成为发明杀手?
这样的担心看来也不是没有道理。请看最近案例:
http://www.huaians.com/
不过这样的事找代理人也没用。
所述案例中 申请人意见:删除技术特征以克服单一性,,真是奇怪,删除技术特征可以克服单一性,第一次见到。。。。。。审查员认为扩大了权利要求范围自然不允许可以理解。。。
Re:关于驳回的责任问题
楼上你没看仔细。删除技术特征以达到单一性,是原实用新型审查员要求他这么做的,所以才会引出后面的事情。
Re:关于驳回的责任问题
如果只是按照审查员说的做,那似乎没有委托代理的必要哈
呵呵~~~~~~~~~~~
Re:关于驳回的责任问题
ontheway wrote:楼上你没看仔细。
删除技术特征以达到单一性,是原实用新型审查员要求他这么做的,所以才会引出后面的事情。
呵呵,申请人要坚持以此为理由这么搞下去,不仅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恐怕连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也要被撤销了。果真如此,申请人岂不要到联合国申诉去?
Re:关于驳回的责任问题
呵呵,类似“老杨同志”的人一定都对医疗事故,冤假错案持极大的包容态度,好公民!赞一个!不过提醒你可千万别生什么大病,否则很有可能身体某个正常的器官会被喀嚓掉,而你还必须面带微笑:呵呵呵~Re:关于驳回的责任问题
存在可以授权的技术内容(审通画第2个勾)对这个勾不要看得那么重
有些案子只是说可能没有A22的问题
但不是只有A22解决了就能授权
还有就是现在貌似质检很严
很可能审查员没有检索到
质检检到了
改发通知书的
所以不要认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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