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itheway 发表于 2009-9-24 02:08:38

关于美国专利侵权判定问题

向大家请教一下:
一篇美国专利,特征部分有三个技术特征,其中一个技术特征描述的是,一个零部件与某作用物相接触。
如果我的技术是同样的零部件但不与某物相接触,但是达到同样的功能和效果,而其他技术特征相同,是否等同呢?

我觉得关键是,对“相接处”这个描述性定语是不是作为必要技术特征理解。如果是就等同,不是就不等同。原文是“a ()cotacting with a ( );

想听听大家的看法。

wanyue 发表于 2009-9-24 16:45:17

Re:关于美国专利侵权判定问题

不等同。
理由是全要件比对时比对的不仅是零部件,还有部件间的连接關係。

zrysprite 发表于 2009-9-24 23:28:25

Re:关于美国专利侵权判定问题

contact一般理解为directly contact,如果说明书对于contact没有明确定义,而且也没有实施例有揭露indirectly contact就不等同。
同时请注意,这样的理解不针对如n, cover, under等等词

caspase 发表于 2009-9-30 19:04:11

Re:关于美国专利侵权判定问题

同意楼主的看法。不过如果是在美国,这个描述是不是必要技术要结合美国专利的整篇描述以及在现在(或者是楼主提出自己的申请或是挑战美国专利的那个时候)的相关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科研水平来判断,而不仅仅是没明说就一定不是。不知道国内是否相同(应该吧?),在美国,专利局的审查员如果认为普通技术人员看了美国专利后也能很容易推出是否直接接触都可以的话,“相接处”这个描述性定语就不是必要技术特征,楼主如果申请不接触的专利的话会被批obvious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美国专利侵权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