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答复中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问题
审查指南中对主动修改和依据审查意见修改时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做了限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不能修改扩大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未限定从属权利要求修改时不能够扩大保护范围,请问一下,从权修改时扩大了保护范围是否允许?谢谢!Re:OA答复中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问题
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广,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只要不超出独立权利要求范围就允许,不过从权范围扩大可能造成创造性不足的问题Re:OA答复中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问题
楼上答案我认为是不对的。专利法33条规定了大原则,对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包括对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均不得超出原始范围。
因此,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也不能扩大其范围
Re:OA答复中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问题
3388797 wrote:楼上答案我认为是不对的。
专利法33条规定了大原则,对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包括对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均不得超出原始范围。
因此,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也不能扩大其范围
我同意楼上的观点,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从权是对独权的限定,也就是对独权加以缩小了范围;
个人认为,可以将从权中附加的技术特征看做为一个小于1的百分比A,那么,
从权的保护范围=独权的保护范围*A,其中A<100%,那么独权的保护范围肯定大于从权的保护范围。
但是,还要注意,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换句话说就是,从权所限定的范围是否在说明书中(最好是在具体实施方式的最佳实施例中)提到过,如果没有提到,则应补充到说明书中;而说明书中提到过的限定内容,原先的从权中没有,也可以在主动修改期限内补充到权力要求书中;但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都没有提到过的技术特征,那就不允许添加了。
Re:OA答复中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问题
不同意见:如果独权限定的是金属材料,从权限定的是:铜、铁,后来发现说明书里还有:锡、铝,于是将从权改为铜、铁、锡、铝。这样的修改没有超出原始范围,但是扩大了从权的保护范围——这样是否允许呢?Re:OA答复中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问题
xuze111 wrote:不同意见:如果独权限定的是金属材料,从权限定的是:铜、铁,后来发现说明书里还有:锡、铝,于是将从权改为铜、铁、锡、铝。这样的修改没有超出原始范围,但是扩大了从权的保护范围——这样是否允许呢?
个人认为这样的修改应该被允许,是否扩大保护范围仅是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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