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举报国家专利局光电部及审查员XXX...公开执法造假,严重违法犯罪”
不是得罪申请人,实际操作中30-50个申请人之中必定有1,2个很【执着】的申请人。。非常非常细心... 就像这个申请人一样。
一句话,恐怖~
Re:“举报国家专利局光电部及审查员XXX...公开执法造假,严重违法犯罪”
同情这位审查员,太冤了.Re:“举报国家专利局光电部及审查员XXX...公开执法造假,严重违法犯罪”
那个实用新型的审查员躲哪去了? 没有他的狗拿耗子,也不会有后面的漫天飞雪了. 发明人王展的发明专利被驳回造成的损失(如果有的话)应该找狗拿耗者追偿,其部门负有连带责任.如果范文扬是正确的话,那么实用新型审查员一定是错的,很简单的道理,错了就要承担责任.
王展是端了一盆屎要找拉屎的人算帐,在没有找到之前楼上各位也不用急着先把屎盆子往受害人头上扣.你们各位一生中也难免有端别人的屎盆子的时候.
Re:“举报国家专利局光电部及审查员XXX...公开执法造假,严重违法犯罪”
申请人不冤吗?一通指出有授权前景
二通不做任何检索,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就说人家没授权前景
三通仍然是同一个申请文件,又有授权前景了
视审查为儿戏、出尔反尔、不尊重发明人就对了?
Re:“举报国家专利局光电部及审查员XXX...公开执法造假,严重违法犯罪”
楼上两位,我觉得客观的来看,范文扬审查员在审查的时候确有失误,但最终适用的法律应该是正确的。虽然可以看到实用新型那个要求补正的通知书,但是可惜看不到原始提交的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我总觉得可能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文本(包括权利要求)不完全一致,所以才导致实用新型审查员关于缺乏单一性的补正通知书。
总之,发明人对专利法一知半解,才造成了这个疯狂的行为。。。
Re:“举报国家专利局光电部及审查员XXX...公开执法造假,严重违法犯罪”
楼上你看到实用新型文本与发明文本不完全一致了吗? 没有看到就不要枉下定论。Re:“举报国家专利局光电部及审查员XXX...公开执法造假,严重违法犯罪”
结论正确并不能掩盖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查员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结论部分轻率地否定整个发明的授权前景,同时也否定了其自己在一通中关于授权前景的结论。本案充分体现了审查员对于发明的重视程度。对于他们来说案件授权与否,有没有前景全是一念之间的事情。
即便是整个案件的结论,我们也不禁要问,什么样的专利才是一个好的专利?我们要保护的是实质上的技术方案还是一个尽善尽美的外壳?自从有了一个叫做\"质检\"的部门,果汁局不但变成了驳回局,而且每个审查员对于案件的所谓“形式问题”的专注也倒了变态细的地步。审查员尊重的是质检的意见而非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也许这种本末倒置的现象才是最疯狂的事情。
Re:“举报国家专利局光电部及审查员XXX...公开执法造假,严重违法犯罪”
楼上讲到点子上了。这种疯狂的本末倒置的后果是,国外公司可以不废吹灰之力地利用在中国被驳回的技术方案,再卖到中国来赚钱。而中国已经被授权的专利又大多是空有一个美丽而脆弱的外壳,没什么技术先进性,甚至是垃圾。
这又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国外公司为什么热衷于监控中国的专利。请看“天使爱米饭”的发贴“外国公司怎样更好地监控中国专利”。
Re:“举报国家专利局光电部及审查员XXX...公开执法造假,严重违法犯罪”
楼上两位说的很有道理。其实这件事本身并不是如上面好多位所说的那样:这个申请人纯粹就是胡闹。抛开现有的专利法及细则的生硬条款而言,申请人所述的是有一定道理的。当然,严格地从现有的专利法及细则的条款出发,似乎审查员也没错。
所以,说到底,问题在于,这个申请人对专利是半瓶子醋,以为很了解非要自己亲自操刀,结果是不能善用法和细则的内容,不按规矩来,造成这种局面。如果是一开始就有一个尽职的代理人处理这个案子,应该不会是这种结果。
说到底,有合格的代理人参与对于专利申请是很重要的。
Re:“举报国家专利局光电部及审查员XXX...公开执法造假,严重违法犯罪”
这个审查员...一开始审查文本貌似就错了
一通就应该指A33
然后二通继续A33
然后驳回
不过这个也算不上什么执法造假之类的
申请人对于专利法和规程的理解也够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