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直接送交”的送達日的理解
關於“直接送交”的送達日的理解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四款: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六章關於“直接送交”的送達日的規定如下:
直接送交的通知和決定,以通知或者決定上注明的發文日為交付日,自交付日起滿十五日推定為收到通知和決定之日。
這裡我們看到,關於送達日的規定好像不同,請求高人指點。
Re:關於“直接送交”的送達日的理解
第一种指的是当事人向专利局直接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的提交日,强调的是当事人的交付日;第二种指的是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下发的通知和决时自交付日起滿十五日推定為收到通知和決定之日,如当事人6月10日收到通知,则以6月25日为交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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