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entzhang_08 发表于 2009-9-22 17:22:57

关于宽限期以及优先权问题----两种理解何种正确?

1.关于宽限期方面
A.法24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首次公开不丧失新颖性。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日前的6个月内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参加了2次符合规定的国际展览会,且分别是这2个不同展览会的首次展出,是否能享受宽限期,不丧失新颖性?
有些认为,法24条的最多的公开次数分别是1次(展出)、1次(发表)、多次(他人泄露),即同一申请人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最多只能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一次,再次符合6个月内的另一国际展览会的首次展出由于是方案的第2次展出,因此,不符合法24条1款关于首次的规定因此该申请将不能享有宽限期。(由于展出了2次)
另有些认为,参加申请日前6个月内的2次国际展览会,且每个展览会均符合规定。也可以享有宽限期,不丧失新颖性,但从最早展出的日期起算6个月。

不知哪种理解正确?

B展出日到申请日他人仿制并销售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否会破坏本申请的新颖性。
我看《专利法详解》中如果展出日到申请日之间他人通过法24条的3种行为或知发明创造,在宽限期内使用或为之做好准备,可以获得先用权,那仿制并且销售该发明创造本申请是否因为他人已公开而破坏新颖性。?

2.优先权
专利期限是从申请日起20年,但专利实际保护期并不到20年,因为保护期限从授权公告日起生效,所以一般专利保护期限都小于20年。
我听说如果享有优先权的申请相当于延长保护期近一年,想知道这个延长的保护期是从何计算出来?
节省了审查时间吗?虽然优先权的期限是12个月,但保护期似乎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因为这样而延长了1年。

希望听到高见,多谢!

dayeea 发表于 2009-9-23 06:21:49

Re:关于宽限期以及优先权问题----两种理解何种正确?

我的理解:
1.关于宽限期方面
       法24条是专利新颖性的例外,展出、发表实际上发明创造已经公开,并成为现有技术,其他任何形式的展出、使用、仿制并销售等等只不过是再公开而已,并都晚于“首次”公开,专利法就是要例外地保护这种情形,因此,6个月内第二次、三次公开都不丧失新颖性。‘首次’只是一个起算日,是能享受宽限期的起算日。
      这里只要注意的是“他人申请”,“他人申请”不能取得专利,但是,如果他比你申请早,就要构成抵触申请,这时才破坏你的新颖性,使得你也不能获得专利,这是和优先权不同的地方。
2.优先权
   举个例:2009.01.02你申请个发明,保护期从09开始算,最多保护到2029.01.01,但是,我如果用优先权,于2010.01.01再次申请,最多保护到2029.12.31,从申请日开始实际变成从优先权日开始,这就是相当于延长保护期近一年吧。
   各种审查期限从优先权日起算,对后申请紧迫了,好像节约了时间,但你从第一次申请开始等待审查,绝不会节省审查时间的。

patentzhang_08 发表于 2009-9-23 22:48:39

Re:关于宽限期以及优先权问题----两种理解何种正确?

多谢楼上,主要是最近听课太多了,老师们意见不统一,自己也不知道对错了
对于第2题优先权,我的理解是:
由于在后申请自优先权日期18个月公开,如果优先权在12个月内提出,基本上公开较早即可获得临时保护,因为专利法的期限是20年,但保护期实际因为到授权公共才生效,因此实际保护期并不足20年,但由于要求优先权等于变相的节省了审查时间,自公开日获得临时保护,因此在专利授权后,溯及的保护延及到临时保护,所以时间长了大约1年。

lhp000 发表于 2009-9-24 23:29:44

Re:关于宽限期以及优先权问题----两种理解何种正确?

关于宽限期,我的看法是: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首次展览、首次发表或被他人泄露,则享有宽限期。
审查指南明确指出: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之前,发明创造再次被公开的,只要该公开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则将因为在后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如果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则不丧失新颖性,但是宽限期自发明创造的第一次公开之日其计算。也就是说,在享受宽限期的条件中,可以出现多次公开,但是对于展览和发表这两种公开方式都必须是首次,即这两种公开方式最多只能每一种方式出现一次,同种公开方式如果出现两次,则在后公开会影响新颖性。
审查指南还指出,宽限期的作用仅仅是将申请人(或第三人将从申请人那里得来的技术)在宽限期内的技术公开视作为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那么如果第三人将自己独立作出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在上述宽限期内公开了,自然就会影响申请人的技术的新颖性。楼主提到的他人仿制并销售同样的发明创造,“仿制”明显属于第24条第三款的规定: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因此是不影响其新颖性。
对于优先权,我认为,优先权主要是在审查新颖性、创造性时起作用,对保护期限并不会有影响。保护期限是按照实际申请人来计算的,与优先权无关。

静水流深1971 发表于 2009-9-27 07:23:48

Re:关于宽限期以及优先权问题----两种理解何种正确?

同意楼上对宽限期的理解,补充优先权理解。
优先权原则是确定专利申请和保护的原则,旨在克服专利地域性对申请人带来的弊端。内容涉及优先权的要求、撤回、恢复、核实、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2007年优先权和抵触申请的核实已经成为实务考题的考点,要引起大家注意。

fatimidshy 发表于 2009-9-27 08:27:19

Re:关于宽限期以及优先权问题----两种理解何种正确?

请问楼上:

>>>.....也就是说,在享受宽限期的条件中,可以出现多次公开,但是对于展览和发表这两种公开方式都必须是首次,即这两种公开方式最多只能每一种方式出现一次,同种公开方式如果出现两次,则在后公开会影响新颖性。<<

以上内容出自哪里,根据审查指南,我的理解是在享受宽限期的条件中,可以出现多次公开,并不限制同种公开方式只能出现一次.

omniscience 发表于 2009-9-27 17:30:03

Re:关于宽限期以及优先权问题----两种理解何种正确?

宽限期应该是在首次以三种方式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再次或多次还是上述三种方式公开的情况下不丧失不新颖性。在此期间以其他方式公开的丧失新颖性。关于楼上所述只有一次的情况,正确说法应该是,如果在技术会议上有人把公开的内容做成了文章在杂志上发表,那此技术就丧失了新颖性。此条的保护目的是给申请人一个救济或是现行制度的一个补偿,如果申请人在首次披露后还不采取任何措施去保护他的技术(如与会议主办方签订保密协议、只允许在六个月后公开刊登等),那么说明他不想去保护。法律也不可能老是牺牲公众利益来迁就某个人的失误。
    优先权并不能延长一年保护期限,要弄清这一点,先看下面三个规定:
(1)专利权的期限以申请日为准(实际申请日,法42)
(2)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法39)
(3)优先权第一次提出之日起12个月内(法29)
注意!你要求优先权是有时间和条件的,首先发明的保护即使你享受了优先权,你的保护期限20年还是从实际申请日起算,又不是从优先权日起算,何来21年之说?实用新型处于保密状态,根本就没有临时保护一说,也是从实际申请日起算。
优先权仅是将你的新颖性、创造性的评价时间向前推了一年,与实际保护的期限并不相干,再说了你明明是一年前提出的申请,正常申请也是以你实际申请日起受保护,你自己向后延一年,推迟向社会公开换保护的时间,耽误的也是自己的事,何来高兴一说?

老考生 发表于 2009-10-6 04:15:39

Re:关于宽限期以及优先权问题----两种理解何种正确?

1、在6个月宽限期内,可以多次公开,只要符合规定的会议上;
2、先用权只能是在申请日前制造、使用或其准备,而不能公开销售,否则,即构成现有技术,丧失新颖性,即使有6个月的宽限期也白搭;
3、保护期从实际申请日起算,非优先权日,即相当于延长1年;

cocacolakobe 发表于 2009-10-6 05:23:33

Re:关于宽限期以及优先权问题----两种理解何种正确?

1.对于宽限期,已经写明了是“首次”,如果在6月内有2次会议,显然已经不属于两次,因此,没有新颖性了。
2.对于保护期,就是从申请日起20年,就算有优先权也是20年,不是21年,优先权日只是在判断新创性时,将申请日提前到了优先权日,但是,在保护期限的算法上,依然是申请日,而不是优先权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宽限期以及优先权问题----两种理解何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