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对于新修改的专利法第15条的理解?
专利法第15条规定了共有人对于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如果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请问共有人如果以该专利权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进行合作,是否可以认为这也是专利法中所述的单独实施?他所获得的收益是否应当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Re:请教对于新修改的专利法第15条的理解?
新专利法的“第十五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没有你说的规定“共有人对于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如果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但我想共有人如果以该专利权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进行合作,可以认为这也是专利法中所述的单独实施。他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
Re:请教对于新修改的专利法第15条的理解?
我不这样认同,理由:单独实施,只是实施的权利;但是入股的形式难道只用专利权里面实施的权利来入股么?显然不是。我是这样理解的
共有人如果以该专利权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进行合作,应该是专利法中所述的单独实施?他所获得的收益无需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这样也是公平的,其他共有人同样可以去入股啊,也可以取得相应的收益。这样规定有利于专利的实施。Re:请教对于新修改的专利法第15条的理解?
入股不能理解为实施吧?我觉得应当理解为对权利的处分,需要全体权利人同意。Re:请教对于新修改的专利法第15条的理解?
入股对权利的处分Re:请教对于新修改的专利法第15条的理解?
个人也认为,入股不属于单独实施的范围,属于对专利权的行使,应该由全体权利人共同决定。Re:请教对于新修改的专利法第15条的理解?
个人观点:专利法第十一条对“实施”的概念做了解释: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样来看的话,入股肯定不能作为实施的内容之一,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Re:请教对于新修改的专利法第15条的理解?
楼主:如果以技术入伙,相当于权力转让,并不是法15条所说的“ 实施 ”。须全部权利人同意。
Re:请教对于新修改的专利法第15条的理解?
技术入股的实施,比普通许可还要宽泛的允许专利权使用,如范围、使用后的衍生专利等,所以不能算作单独实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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