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观乐撰写案例剖析案例四--透平案例的另一个疑问?
吴观乐撰写案例剖析案例四--透平,本案例答案中1,2两项是方法权利要求,3到8是产品权利要求,感觉重复了。为何本案例的权利要求书中既写了方法权利要求,又写了产品权利要求书?难道不能只写产品权利要求书,这样不是更满足简洁的要求吗?敬请高手释疑。
Re:吴观乐撰写案例剖析案例四--透平案例的另一个疑问?
不会吧,几天了都没有人回啊。Re:吴观乐撰写案例剖析案例四--透平案例的另一个疑问?
现在写清楚些,具有单一性的独权,加大了保护范围,没有那么容易被侵权,无效吧,就算是无效也不至于全部无效呀!按你的说法就是只要有一个包含必要技术特征的独权就可以,最简洁。
Re:吴观乐撰写案例剖析案例四--透平案例的另一个疑问?
lz,请问方便提供案例的相关资料吗?没相关资料,不明白意思啊。Re:吴观乐撰写案例剖析案例四--透平案例的另一个疑问?
没有什么方不方便啊,就是吴观乐的那本撰写案例剖析中的案例四,只是材料字太多了,我不可能一个字一个字的打上来。Re:吴观乐撰写案例剖析案例四--透平案例的另一个疑问?
nofight wrote:现在写清楚些,具有单一性的独权,加大了保护范围,没有那么容易被侵权,无效吧,就算是无效也不至于全部无效呀!
按你的说法就是只要有一个包含必要技术特征的独权就可以,最简洁。
那怎么不全部案例都写成既有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又有产品独立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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