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中无处分权利的人。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里说的\"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是指无处分权利人和权利人订立的合同?还是无处分权利人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Re:关于合同法中无处分权利的人。
确切的说,应该是无权处分的人与权利人或有授予处分权资格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Re:关于合同法中无处分权利的人。
应该是第三人吧Re:关于合同法中无处分权利的人。
我认为这个合同指的是无处分权人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Re:关于合同法中无处分权利的人。
假设:权利人是A,处分人是甲,合同相对人是乙,这里的合同是指甲与乙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效力待定。两层意思:
1.甲与乙签订了合同之后,A追认,那么甲就相当是于A的代理人,合同生效,合同的后果由A承担。
2.合同签订时甲对处分财产不享有权利,合同签订后甲取得权利了,合同有效。
甲取得权利并不一定是通过合同关系取得的。如甲的老爸A拥有一个古玩,价值30000元,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将古玩私自以40000元的价格卖给乙,该合同甲处分了并不属于自己的古玩,效力待定。1.A知道后,同意,属于第一种。2.A不知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但突然死了,甲是唯一继承人,取得了古玩所有权,合同也有效,属于第二种。
Re:关于合同法中无处分权利的人。
根据楼上举的例子,如果A没死,并且不同意甲把自己古玩卖掉的行为,此时甲有处分权吗,换句话说甲和已的买卖合同继续有效吗?个人理解应该继续有效,因此无处分权利的人只要和第三人定了合同,就等于自动获得处分权了。至于此后和权利人的赔偿关系,就另当别论了。
大家意见如何?
Re:关于合同法中无处分权利的人。
权利义务的归属于权利人和第三人Re:关于合同法中无处分权利的人。
在德国民法上,合同行为可以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订立合同是负担行为,履行合同是处分行为。
按照以上原理,订立合同时,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在所不问,只要在履行合同时取得权利,成为权利人即可。
合同法第51条正是体现了上述理论。
楼主所问,该合同是指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
Re:关于合同法中无处分权利的人。
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第三者签订合同后,假若无处分权人没有得到所有权,则合同是效力待定,若无处分权人得到所有权,则无处分权人与第三者签订合同有效。Re:关于合同法中无处分权利的人。
那么效力待定后该怎么定?有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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