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超范围的请教
我现在手上有个答OA,审查员指出没有创造性,但我认为说明书描写装置的部分内容中“A”有创造性,但方法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的方法描述部分没有写入“A”。请问我在答复时,能不能将A补入到方法权利要书和说明书中,如果这样修改会不会导致超改超范围。请指教!谢谢!Re:关于修改超范围的请教
涉及两部分内容:1、什么是超范围修改,参见法33条,或见指南。
2、如何答复OA,参见审查指南 创造性一章。
Re:关于修改超范围的请教
超范围要具体,你的问题太抽象了。Re:关于修改超范围的请教
不好意思,可能是我没说清楚,我举例说一下比如:权利要求1是方法权利要求,包括有步骤:A,B,C
权利要求2是装置权利要求,包括特征:A1,B1,C1
说明书中的方法描述部分也相应记载了A、B、C,对应的装置部分还载了一个检测单元,我想问的问题是,我能不能把检测的步骤对应加入到方法权利要求中,谢谢!
之间答OA时我都不敢修改说明书,因为一般修改了审查员都会再发一个审查意见,说修改超范围了!这次我遇到了这种情况不知道这样修改行不行!
Re:关于修改超范围的请教
1、没事儿别改说明书,被提醒了几次了,错别字只要不是会导致含义发生本质改变的都别改;2、如果可以看出方法和装置是一一对应关系的,那么应该是可以增加的,但如果不是,那就够呛了。
Re:关于修改超范围的请教
是否能够加到方法权利要求从全文能看出来就行。。不需要修改说明书。
Re:关于修改超范围的请教
最好再研究一下说明书,看有没有描述检测装置的作用,装置描述和方法描述之间有没有什么对应关系。如果该方法是只有使用该装置才能实现的,而且又描述了检测装置的作用,我认为还是有争辩的余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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