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无效的问题
我是无效请求方的代理人,已参加了口审,但是专利权人与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有合同纠纷,现已立案,专利权人要求中止我方与其的无效程序,复审委已中止了,请问复审委的中止有依据吗?我方应如何应对才能取消中止程序?Re:请教无效的问题
有这事?好像没有根据
Re:请教无效的问题
我认为,复审委作出中止决定是不合适的。首先,《审查指南》2006第四部分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4.7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规定:中止“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节的规定。”;
其次,我们来看《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节的相关规定。
所谓中止,是指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专利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
由此可知,提出中止请求的情况有两种,第一是权属纠纷;第二是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而在楼主的情况中,专利权人与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有合同纠纷,既不是存在权属纠纷,也不存在人民法院裁定财权保全的情形。
因此,复审委作出中止的决定是不合适的。
而且,专利权人与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合同纠纷的最终结果与专利权本身没有任何关系。复审委也不应该等待专利权人与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纠纷的结果。可以参考诉讼中止的情形来考虑。
Re:请教无效的问题
口头审理的中止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口头审理,并在必要时确定继续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
(1) 当事人请求审案人员回避的。
(2) 因和解需要协商的。
(3) 需要对发明创造进一步演示的。
(4) 合议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楼主的问题起码可以依据(4) ,
劝楼主不要乱想了,与合议组配合为上策.
Re:请教无效的问题
楼上的朋友,楼主说了是中止了无效宣告程序,而不是中止了口头审理程序。Re:请教无效的问题
专利权人与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有合同纠纷,那么,有可能代理机构代表专利权人出席口审或出具答辩意见就是无权代理,需待法院程序确认其代理行为的效力因此,复审委认为这是中止无效程序的必要其他情形,倒也不是完全没道理
另外,同意zls0的建议,与合议组配合好,才可能对当事人最有利
Re:请教无效的问题
iamxiangzi wrote:楼上的朋友,楼主说了是中止了无效宣告程序,而不是中止了口头审理程序。
可能说的不是楼主的情况,
不过楼主根本没有讲清楚什么,拿到这里讨论什么?如果纯属代理合同纠纷,无效审理可以完全解除委托或辞去委托,不影响无效审理.
合议组认为需要\"中止\"或\"终止\",一定有理由,中止口审,本身也是中止\"无效宣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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