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y800105 发表于 2009-9-11 22:44:29

不允许的改变

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第八章5.2.3.2不允许的修改
(1)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2】原权利要求涉及制造橡胶的成分,不能将其改成制造弹性材料的成分,除非原说明书已经清楚地指明。(言外之意,如果原说明书已清楚地指明,这种修改就是允许的)
而5.2.1.3修改的方式
(2)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例】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螺旋弹簧”修改为“弹性部件”,尽管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弹性部件”这一技术特征,但由于修改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因而不予接受。
并指出5.2.3.2中【例2】即使改变后的内容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也不予接受,因为这样的修改扩大了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问题:“原说明书清楚地指明”和“原说明书有记载”难道不是一个意思吗?如果是一个意思,前后不就矛盾了吗?

老考生 发表于 2009-9-13 02:53:19

Re:不允许的改变

是一个意思,但一个是主动修改,另一个是针对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的修改(被动修改),看仔细呀

ivy800105 发表于 2009-9-15 01:24:07

Re:不允许的改变

我认为这个问题与是主动修改还是被动修改没有关系,关键问题是这样的修改是否扩大了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olivercheung 发表于 2009-9-18 05:21:30

Re:不允许的改变

和主动修改与被动修改没什么关系,无论是主动修改还是被动修改都不能超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原权利要求涉及制造橡胶的成分,不能将其改成制造弹性材料的成分。
因为橡胶和弹性材料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zcphil 发表于 2009-9-19 20:02:06

Re:不允许的改变

5.2.1.3修改的方式
(2)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例】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螺旋弹簧”修改为“弹性部件”,尽管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弹性部件”这一技术特征,但由于修改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因而不予接受。
在5.2.1.3节中提到的第(1)-(5)的大前提是: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这样规定的原因是: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在上面的“(2)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的例中,该修改不被接受并不是因为它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而是因为它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进一步说,即使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但它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按照指南的上述规定,这样的修改也是可以不予接受的。

ivy800105 发表于 2009-9-30 23:59:40

Re:不允许的改变

同意楼上,谢谢!看书一定要系统,逻辑关系很复杂哦

静水流深1971 发表于 2009-10-2 20:12:06

Re:不允许的改变

2007年92题
申请人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一周内提交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下列哪些是不允许的?
A 将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补入说明书摘要中
B 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加热温度范围为35至75℃,原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加热温度优选为50℃,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加热温度范围修改为50至75℃
C 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弹性支持物,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将弹性支持物初入说明书中
D 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制备扶手的材料为铝合金,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制备扶手的材料修改为金属合金

答案:D
主动修改c项允许,如被动修改,审查员指出“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弹性支持物,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权利要求书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再将弹性支持物初入说明书中,允许吗?

坐而论道 发表于 2009-10-5 22:14:57

Re:不允许的改变

zcphil 回答的没错,答复时不能扩大“保护范围”,不然你答复一次,审查员就得重新审一次,不节约。
主动修改时,可以在不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内修改,因为审查员还没开始审。
至于楼上
主动修改c项允许,如被动修改,审查员指出“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弹性支持物,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权利要求书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再将弹性支持物初入说明书中,允许吗?
其实要分情况而定,如果原权利要求记载的够完整,那么在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书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可以补入说明书,不过一般针对的是从属附加权利要求。
这种“螺旋弹簧支持物”改“弹性支持物”一般是不靠谱的,可能不能接受,只能将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改小

老考生 发表于 2009-10-6 03:31:37

Re:不允许的改变

静水流深1971 wrote:
2007年92题
申请人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一周内提交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下列哪些是不允许的?
A 将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补入说明书摘要中
B 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加热温度范围为35至75℃,原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加热温度优选为50℃,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加热温度范围修改为50至75℃
C 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弹性支持物,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将弹性支持物初入说明书中
D 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制备扶手的材料为铝合金,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制备扶手的材料修改为金属合金

答案:D
主动修改c项允许,如被动修改,审查员指出“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弹性支持物,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权利要求书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再将弹性支持物初入说明书中,允许吗?

可以,通过修改,不但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实质性缺陷,还仍然符合法33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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