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问题(关于法23条的理解)
假定在先一汽车外观设计已经早获得授权,现在我要申请这汽车玩具外观设计;(在先设计不是我申请的抵触申请)问:1、我的申请能否获准?
我的意见:如果该现有设计汽车外观设计授权公告文件简要说明中含玩具类,不能;简要没说明,能;因为在审查阶段不进行实质审查,也基本上不做检索;
2、在无效阶段:
假定我的汽车玩具最终也被授外观设计权了,别人能否依据对比设计即该汽车外观设计来无效掉我的玩具汽车的外观设计?
我的意见:不能被无效掉。因为汽车与汽车玩具不是同一种类(不是同一用途),与我的外观专利相比,虽然两者的形状完全相同,但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和法23条之规定,对比设计即汽车的外观设计不是现有设计;
感觉我的理解与现实不符,但是法与指南是这样规定的,请考友们指教了
Re:外观设计问题(关于法23条的理解)
另外:为啥在外观设计中,抵触申请概念中的“同样的外观设计”包含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而现有技术中仅有相同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而不包含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请高手指点迷津
Re:外观设计问题(关于法23条的理解)
没人回贴?Re:外观设计问题(关于法23条的理解)
可以被授予,因为属于不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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