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ngshanruhua 发表于 2009-9-10 04:40:05

关于发明人、申请人在优先权、分案中的规定总结

在群里关于对发明人、申请人在优先权、分案中的规定的提问频率很高,时间匆忙,抽空在这里为大家作个小小的总结,抛砖引玉,用词不够恰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总则,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宗旨理解:
1、写明发明人和设计人是资格权,是人格权,是人身权;不仅终身加死亡后无期限保护,死亡后不可继承,故不可转让,但可以对错误变更!
2、写明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是表明了一种财产权的归属;可以转移,死亡后可继承!

二、在中国国内发明人、申请人的直接变更或转移
1、新《审查指南》意见稿规定,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人申请时填写不符合申请规定,可以免费补正;
2、其他无论是否权利转移全部著录项目变更,还需另缴纳200元。

三、关于本国优先——采用将在先完全撤回制,申请人、发明人都必须一致!
1、因为,优先权享用的前提是4同时,故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先在在后提出之日即被视为撤回,且不可恢复,如果没享受成功可以再享受!
2、所以,本国优先权的提出因为将涉及到在先所有的财产权和人格权消灭,根据专利法共有权利的转让和放弃的规定,必须得到全体人的同意,故如果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发明人与在先一致,视为证明得到了全体人同意,否则,另单独提转让证明或声明!

四、关于本国分案——采用对在先部分权利要求删除制,申请人必须一致发明人为之一!
1、因为分案的前提是不符合单一性,所以完全存在不同项的发明是由不同发明人完成的,故在先的申请与在后的申请发明人可以为之一!
2、如果发明人有增加或申请人不一致,则另单独提转让证明或声明!

五、关于国际申请pct进入
1、外国优先权申请人、发明人可为之一
首先pct可以进入不同的指定国,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当有多个申请人或发明人时,允许不同的申请人或发明人进入不同的指定国,故由pct诞生的国际申请,本身就存在申请人或发明人可能为之一的前提。
2、进入中国发明人死亡需要写明而申请人死亡不用
根据上述总则的解释,发明人是人格权,所以死亡后仍要写明;申请权是财产权死后可以继承,所以死后不必写明原来申请人,不过新的《审查指南》意见稿已经补充规定,尚为确定继承人时仍然需要写明!

六、关于由外国直接要求优先权
1、申请人可为之一
国家不一样,不存在撤回和重复授权!
2、发明人可以补充
采用个人发明、职务发明、申请人、发明人制度并不是全球的统一专利标准,如在美国专利法就规定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本人,是个人,也没有强制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必须归单位;也就是说美国的专利相当于中国的专利只有申请人的概念,所以进入中国后,可以临时指定或补充发明人!

fifahou 发表于 2009-9-10 07:49:38

Re:关于发明人、申请人在优先权、分案中的规定总结

劳烦了。。
还需慢慢体会:)

omniscience 发表于 2009-9-10 17:34:28

Re:关于发明人、申请人在优先权、分案中的规定总结

关于国内要求优先权时,先、后申请中的发明人是否需要一致或是提供证明,我查了很多资料都没有找到相关说法,但是根据PCT的规定,在进入国内时是要考查再后进入的发明人的,但是考虑到国外申请的要求不一样,因此也不能拿来解释国内的情况。
但是我认为是应该有要求的,不知指南、法条中为什么都没有写。我假设一种情况:再先申请发明人中有A,但要求优先权后将其改成了B,那这时A的所谓荣誉权、奖励等都没有依据,况且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处理中还有一项发明人资格纠纷,因此我认为再先、再后的申请中的发明人应该是有要求的。
楼主也是没有提供出处。但结论是一致。可是这个问题当初问个两个专利局的咨询电话,当时对方两个人的回答都是说不要求。我也弄不清楚这个问题是:提交时他们不审查,还是到实审时会要求补正。

feixue9186 发表于 2009-9-10 18:18:39

Re:关于发明人、申请人在优先权、分案中的规定总结

jiangshanruhua wrote:
在群里关于对发明人、申请人在优先权、分案中的规定的提问频率很高,时间匆忙,抽空在这里为大家作个小小的总结,抛砖引玉,用词不够恰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总则,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宗旨理解:
1、写明发明人和设计人是资格权,是人格权,是人身权;不仅终身加死亡后无期限保护,死亡后不可继承,故不可转让,但可以对错误变更!
2、写明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是表明了一种财产权的归属;可以转移,死亡后可继承!

二、在中国国内发明人、申请人的直接变更或转移
1、新《审查指南》意见稿规定,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人申请时填写不符合申请规定,可以免费补正;
2、其他无论是否权利转移全部著录项目变更,还需另缴纳200元。

三、关于本国优先——采用将在先完全撤回制,申请人、发明人都必须一致!
1、因为,优先权享用的前提是4同时,故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先在在后提出之日即被视为撤回,且不可恢复,如果没享受成功可以再享受!
2、所以,本国优先权的提出因为将涉及到在先所有的财产权和人格权消灭,根据专利法共有权利的转让和放弃的规定,必须得到全体人的同意,故如果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发明人与在先一致,视为证明得到了全体人同意,否则,另单独提转让证明或声明!

四、关于本国分案——采用对在先部分权利要求删除制,申请人必须一致发明人为之一!
1、因为分案的前提是不符合单一性,所以完全存在不同项的发明是由不同发明人完成的,故在先的申请与在后的申请发明人可以为之一!
2、如果发明人有增加或申请人不一致,则另单独提转让证明或声明!

五、关于国际申请pct进入
1、外国优先权申请人、发明人可为之一
首先pct可以进入不同的指定国,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当有多个申请人或发明人时,允许不同的申请人或发明人进入不同的指定国,故由pct诞生的国际申请,本身就存在申请人或发明人可能为之一的前提。
2、进入中国发明人死亡需要写明而申请人死亡不用
根据上述总则的解释,发明人是人格权,所以死亡后仍要写明;申请权是财产权死后可以继承,所以死后不必写明原来申请人,不过新的《审查指南》意见稿已经补充规定,尚为确定继承人时仍然需要写明!

六、关于由外国直接要求优先权
1、申请人可为之一
国家不一样,不存在撤回和重复授权!
2、发明人可以补充
采用个人发明、职务发明、申请人、发明人制度并不是全球的统一专利标准,如在美国专利法就规定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本人,是个人,也没有强制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必须归单位;也就是说美国的专利相当于中国的专利只有申请人的概念,所以进入中国后,可以临时指定或补充发明人!

那就是说在后申请可以申请人可以为继承人?

njtzll2015 发表于 2015-7-15 1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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