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jqq 发表于 2009-9-9 18:20:22

最高法再审判决一专利行政案:支持审查指南判断重复授权的相关原则

最高法再审判决一专利行政案 支持审查指南判断重复授权的相关原则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引起广泛关注的关于专利重复授权的一专利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该案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支持目前审查指南中“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多项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的判断原则。
  1991年2月7日舒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的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9月30日,并于1999年2月8日因有效期届满而终止。1992年2月22日舒某再次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
  针对后一发明专利,济宁无压锅炉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由于前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存在,使得这一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即现行专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受理了上述请求,并于2001年3月26日作出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该发明专利有效。
  济宁无压锅炉厂不服该决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济宁无压锅炉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二审判决【(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该判决认为: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两次专利权,基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项专利权同时存在并不是构成重复授权的必要条件。同时,一项专利一旦权利终止,从终止日起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公有技术加以利用。

  舒某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细致严密的复查听证和公开开庭审理等司法程序,最终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2007)行提字第4号判决】,判决撤销北京高院的第33号行政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首先,被比对的两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相同的,应当认为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要求保护的范围不同的,不论二者的说明书内容是否相同,均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部分重叠的,也不能认为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其次,禁止重复授权应理解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另外,判决还指出,在多数情况下专利权的终止会导致该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作为一种排他权的专利权,其终止仅表明权利人不能再就该技术向他人行使该专利权,并不表示在该技术上已经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不能得出一项专利权一旦终止有关技术就进入了公有领域的结论。(杨甲)

zuojiuer 发表于 2009-9-9 19:46:07

Re:最高法再审判决一专利行政案:支持审查指南判断重复授权的相关原则

还有3年专利就过期了……这个锅炉难道很猛么?

这个专利这些年来就打官司玩了……

原合议组在此基础上于2001年3月26日做出第一次无效决定(第3209号决定),维持92106401.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7日做出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做出(2002)高民终字第33号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判决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02)高民终字第33号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做出(2003)高行监字第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第二次无效决定:2004年6月4日第6229号决定宣告92106401.2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舒学章不服第6229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33号判决具备法律效力,在该判决中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被告定案的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第33号判决中已经认定,本专利的授予属于重复授权,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据此宣告本专利无效,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维持第6229号决定。

      舒学章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2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再审,2007年8月9日,最高法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细致严密的复查听证和公开开庭审理等司法程序,最终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2007)行提字第4号判决】,判决撤销北京高院的第33号行政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

hellojqq wrote:
最高法再审判决一专利行政案 支持审查指南判断重复授权的相关原则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引起广泛关注的关于专利重复授权的一专利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该案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支持目前审查指南中“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多项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的判断原则。
  1991年2月7日舒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的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9月30日,并于1999年2月8日因有效期届满而终止。1992年2月22日舒某再次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
  针对后一发明专利,济宁无压锅炉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由于前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存在,使得这一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即现行专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受理了上述请求,并于2001年3月26日作出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该发明专利有效。
  济宁无压锅炉厂不服该决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济宁无压锅炉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二审判决【(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该判决认为: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两次专利权,基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项专利权同时存在并不是构成重复授权的必要条件。同时,一项专利一旦权利终止,从终止日起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公有技术加以利用。

  舒某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细致严密的复查听证和公开开庭审理等司法程序,最终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2007)行提字第4号判决】,判决撤销北京高院的第33号行政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首先,被比对的两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相同的,应当认为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要求保护的范围不同的,不论二者的说明书内容是否相同,均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部分重叠的,也不能认为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其次,禁止重复授权应理解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另外,判决还指出,在多数情况下专利权的终止会导致该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作为一种排他权的专利权,其终止仅表明权利人不能再就该技术向他人行使该专利权,并不表示在该技术上已经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不能得出一项专利权一旦终止有关技术就进入了公有领域的结论。(杨甲)

omniscience 发表于 2009-9-9 20:40:07

Re:最高法再审判决一专利行政案:支持审查指南判断重复授权的相关原则

判决还指出,在多数情况下专利权的终止会导致该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作为一种排他权的专利权,其终止仅表明权利人不能再就该技术向他人行使该专利权,并不表示在该技术上已经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不能得出一项专利权一旦终止有关技术就进入了公有领域的结论。
上面这句话是什么意思?进入了公有领域他还能行使专利权?别人使用还需要通过他的同意?如果不能行使制止别人侵权的作用,难道只是相当于著作权的作用?标明谁是发明人?他即使有其它的权利,但也不可能是专利权吧?这么一说,专利权除了独占之外还包括其它的特性?
不明白。

patentagent 发表于 2009-9-9 22:19:10

Re:最高法再审判决一专利行政案:支持审查指南判断重复授权的相关原则

这还用最高法明确指出吗?本来就应该是这样的。进入公有领域的专利技术,并不一定不侵犯其他的专利权。

borsch 发表于 2009-9-9 23:31:13

Re:最高法再审判决一专利行政案:支持审查指南判断重复授权的相关原则

hellojqq wrote:
最高法再审判决一专利行政案 支持审查指南判断重复授权的相关原则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引起广泛关注的关于专利重复授权的一专利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杨甲)

这个都N日前了吧,看看新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哦,不用再口水了哈

yumi 发表于 2009-9-10 01:55:47

Re:最高法再审判决一专利行政案:支持审查指南判断重复授权的相关原则

我对几个时间比较困惑:
“1991年2月7日舒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的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9月30日,并于1999年2月8日因有效期届满而终止。1992年2月22日舒某再次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
   1992年2月22日舒某提发明专利时,先前91年2月7日提的实用新型专利难道不影响新颖性和创造性吗?另外,实用新型的专利有效期是10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即应该是2001年2月7日应该为有效期截止期,为什么上面说是“1999年2月8日因有效期届满而终”?
   我是新手,以上两个问题还请各位帮助解答。

omniscience 发表于 2009-9-10 05:17:26

Re:最高法再审判决一专利行政案:支持审查指南判断重复授权的相关原则

(1)2000修改专利法之前,实用新型的保护期是五年加续展三年。共是八年。
(2)关于新颖性,92年以前是授权后六个月内有个异议期,由别人来提意见,现在也取消了。
92年的专利法只规定了他人的申请才构成抵触申请,并没有对同一个申请人先后提出申请做出什么具体规定。这个估计是当初专利利局的审查不严。

yumi 发表于 2009-9-14 17:12:33

Re:最高法再审判决一专利行政案:支持审查指南判断重复授权的相关原则

明白了,谢谢你!

老杨同志 发表于 2009-9-16 19:19:01

Re:最高法再审判决一专利行政案:支持审查指南判断重复授权的相关原则

历史创造了问题,问题解决后又创造了新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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