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优先权
专利法上关于国内优先权,有如下描述(06版专利法第221页):“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
问题1.如果后一申请要求的优先权不成立,怎么办呢?
2.在先申请被视为撤回,国知局要“视为撤回通知”吗“
3. 在中国申请了A专利,12个月内主张该A专利的优先权在中国递交了PCT申请,如果进入国家阶段后还选定进入中国,那A专利怎么办。
问题也许问的不专业,还请各位高手展开详细解答一下。谢谢!!!
Re:请教-关于优先权
问题1,再后申请要求优先权时,专利局会对一些形式要件进行审查查,这可以参见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比如再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申请人、文件副本一类,符合标准的才会允许享受专利权。因此优先权不成立这一方面的问题大不。当然如果楼主非要拿不是同一个技术方案的前后申请,到实审时吃亏的还是你自己,(因为前后的申请人必须一样或是有转让证明,丧失的权利也是申请人自己的再先申请)。问题2,这种视为撤回通知书,是一种行政行为,肯定会发出相应通知的。
问题3,提出PCT并不会使A专利视为撤回,但如果后来你要求进入了中国,那么再先申请/专利A在实审阶段还是要撤回的,只要由于PCT申请的特殊性,再先专利可能已经授权,但到时会按细则十三条的规定(新法第九条)要求你选择的放弃那一个。
看人看法。
Re:请教-关于优先权
5.2.5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国家申请或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对于优先权的初步审查,除本章第5.2.3.2节外,与其他国际申请的审查完全相同。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完全一致,或者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未满足上述条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当看作是要求本国优先权。对于在提出国际申请时,其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二)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优先权视为未要求通知书” (PCT/CN510表)。由于国际申请的特殊程序,审查员不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作出处理;同样,对于在国际申请提出之后在先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审查员也不处理其有可能造成在先与在后申请重复授权的问题;上述问题均留待实质审查时处理。
Re:请教-关于优先权
找到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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