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renbo 发表于 2009-9-8 17:49:53

关于平行进口与专利侵权的问题

新专利法允许平行进口,但专利法的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关于平行进口的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是属于专利法中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另有规定”

具体实施方式 发表于 2009-9-8 19:11:03

Re:关于平行进口与专利侵权的问题

是的,
新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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