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的修改
这是2007年的一道题:申请人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一周内提交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下列哪些修改是不允许的?
A、将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补入说明书摘要中
B、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加热温度范围为35℃~75℃,原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加热温度优选为50℃,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加热温度范围修改为50℃~75℃
C、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弹性支持物,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将弹性支持物补入说明书中
D、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制备扶手的材料为钼合金,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制备扶手的材料修改为金属合金
对于C和D项不允许不会有什么问题,对于A项和B项如何理解?
Re:不允许的修改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
据此,A选项中将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补入说明书摘要,此种修改是被允许的。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2.1中规定,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B选项中,涉及到的修改端值仅有一个即50?C,该温度在原说明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50至75?C在原数值范围35至75?C之内,因此B选项中的修改是被允许的。
在C选项中,由于“弹性支持物”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有记载,因此,将“弹性支持物”补入到说明书中,并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故C选项中的修改也是被允许的。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3.2中规定了几种不允许的改变,其中包括:改变说明书中的某些特征,使得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不同于原申请记载的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在D选项中,由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制备扶手的材料为“铝合金”,而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将对应的制备扶手的材料改成了“金属合金”,这一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该修改是不允许的。
综上,本题答案为D。
Re:不允许的修改
A项 如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 5.2.2.2 对说明书及摘要的修改:(10)“修改摘要。通过修改使摘要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删除商业性宣传用语;更换摘要附图,使其最能反映发明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
因此,将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补入说明书摘要中,是不允许的
不过,B项 我同样不知道为什么~
求达人解释
Re:不允许的修改
同意二楼的,应该只有D是不允许的修改。Re:不允许的修改
关于C,我想说题目问的是修改是不是允许的,也就是说这种修改有没有超范围。很明显没有超范围,因为原始权利要求书有记载,但是有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是审查员的工作了。所以,c是允许的修改,但是不一定得到说明书的支持。Re:不允许的修改
江镇华教授编的书里对这道题选择参考答案是ABCD(当然此书里确有些题有印刷错误或其它错误,但这道题书中作了评析,且值得讨论一翻。)下面是评析,希望大家能够从不同角度发表意见,特别是有代理经验的朋友。解析:《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2节(10)“修改摘要”中列举了允许的摘要修改,笔者认为作为情报信息的摘要,只有在出现上述章节中列出的问题时,才能进行修改,故A项错误;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加热温度为35℃~75℃和50℃,笔者认为虽然50℃在35℃~75℃之内,但是一方面原始申请文件没有记载50℃~75℃,另一方面根据题目也不能直接并且毫无疑义地得到50℃~75℃的范围,故B项错误;C项将说明书中“螺旋弹簧支持物”改变为“弹性支持物”,将一个具体的螺旋弹簧支持方式,扩大到一切可能的弹性支持方式;D项将原始申请的“钼合金”修改为“金属合金”,超出了原始申请的范围。
对于A项,我比较倾向二楼leftmango1的意见,认为是允许的,再说化学式可以视为摘要的附图,指南里明确说摘要更换摘要附图是允许的。
再说B项,如果原说明书还记载了优选温度60℃,那么修改为50℃~60℃或者50℃~75℃是允许的,这在指南里有相似的举例,但如果按照江教授的评点修改为60℃~75℃就是不允许的。不太好理解。
对于C和D项我没疑义,应该是不允许的。
Re:不允许的修改
C为什么不能修改,仅仅是补入到说明书中?并没有替换说明书中的“螺旋弹簧支持物”难道由于权利要求中可能存在不支持的问题了,补入说明书是否将不支持问题给克服了?相当于扩大了保护范围?
哪位达人给个解释?
洛飞 wrote:
这是2007年的一道题:
申请人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一周内提交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下列哪些修改是不允许的?
A、将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补入说明书摘要中
B、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加热温度范围为35℃~75℃,原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加热温度优选为50℃,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加热温度范围修改为50℃~75℃
C、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弹性支持物,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将弹性支持物补入说明书中
D、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制备扶手的材料为钼合金,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制备扶手的材料修改为金属合金
对于C和D项不允许不会有什么问题,对于A项和B项如何理解?
Re:不允许的修改
评述中:C项将说明书中“螺旋弹簧支持物”改变为“弹性支持物”,将一个具体的螺旋弹簧支持方式,扩大到一切可能的弹性支持方式。评述有问题,题目说是将“弹性支持物”补入说明书,没有说是改变原说明书的内容。
Re:不允许的修改
关于C,题目中说得很明确,是将“弹性部件”补入说明书,而不是替代原说明书中内容,因此个人认为应该属于可以允许的修改。Re:不允许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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