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uojiuer 发表于 2009-9-8 04:02:28

2007年卷三无效题的讨论

答案上的修改是: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并将从属权利要求2、3合并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

审查指南规定:当且仅当在三种情况下允许使用“合并”的修改方式(此题同时考察了此知识点):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

问题是,此题这样修改权利要求,符合(1)、(2)、(3)中的哪种情况呢?

nofight 发表于 2009-9-8 17:27:17

Re:2007年卷三无效题的讨论

(1)吧!
(2)请求人补充的证据是过了一个月的,应该不采纳的!
(3)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好像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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