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ysjs 发表于 2009-9-8 02:07:51

关于分案问题

《指南》上说: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我想问答是:(1)既然不具有同一性,需要分案,为什么还会发出授权通知书。
         (2)不具有同一性,不是无效的理由,既然已经给我了授权通知书,取得专利权好了,为什么还有分案。
         (3)在这种情况下,是一边需要办理授权手续,一边提出分案申请吗?还是只提出分案申请,不办理授权手续。
      疑惑,望指点

benson198458 发表于 2009-9-8 02:37:22

Re:关于分案问题

首先,是不具有单一性。

1、发出授权通知书,说明审查员认为是有单一性的。
2、因为说明书中可能还有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需要分案。
3、办理之前提出分案,该授权的还继续办理授权。

asingboy 发表于 2009-9-8 18:04:10

Re:关于分案问题

有单一性也可以分案的。
对权利人而言,有时候合案并不一定就是最好的选择。

biosczn 发表于 2009-9-8 18:12:35

Re:关于分案问题

刚开始看到这个的时侯也没弄懂,最近接触一个案子,因为不具备单一性,审查员提出需要删除其中某一独立权利要求。
修改后应该是可以授权的,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提出分案申请,应该是针对在审查过程中被删除的不具备单一性的权利要求。不知道是不是这样理解,请指点。

trysjs 发表于 2009-9-8 19:26:38

Re:关于分案问题

对,是单一性,而不是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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