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时从属权利要求2和3上升为独权 需要分案怎么办
独立权利1下面具有两个并列的从属权利2和3,在无效阶段,独立权利1因无新颖性被无效掉了,修改权利要求书,从属权利要求2和3上升为独立权利,然而,从权2和3又没有同一性,作为一件专利申请,这时需要分案,一件专利就变成了两件专利,这种情况下,专利局还会再给一个专利号吗?Re:无效时从属权利要求2和3上升为独权 需要分案怎么办
能提出无效时分案这样的问题,牛~~~~~~~~~lz的身份是?
疑惑ing~~~~~~~~~~
Re:无效时从属权利要求2和3上升为独权 需要分案怎么办
这个时候想分案?不可能的Re:无效时从属权利要求2和3上升为独权 需要分案怎么办
为什么要分案呀!没有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呀,删除权利1不就可以了?(个人观点)Re:无效时从属权利要求2和3上升为独权 需要分案怎么办
举例来说原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1、茶杯,包括茶杯本体,其特征是茶杯本体包括侧部和底部,所述的侧部是圆台筒体,底部位于本体圆台的小底端,侧部和底部紧密结合。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茶杯,其特征是:茶杯还包括 “C”型的杯柄,杯柄固定结合在茶杯本体的侧部。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茶杯,其特征是:茶杯还包括盖体,盖体具有大于侧部圆台大端的面积。
权利要求1因无新颖性被无效,修改为:
权利要求1、茶杯,包括茶杯本体,茶杯本体包括侧部和底部,所述的侧部是圆台筒体,底部位于本体圆台的小底端,侧部和底部紧密结合,其特征是;茶杯还包括 “C”型的杯柄,杯柄固定结合在茶杯本体的侧部。
权利要求2、茶杯,包括茶杯本体,茶杯本体包括侧部和底部,所述的侧部是圆台筒体,底部位于本体圆台的小底端,侧部和底部紧密结合,其特征是; 茶杯还包括盖体,盖体具有大于侧部圆台大端的面积。
看上面修改后的文件不具有单一性可以吗?
另外问:审查员问茶杯本体与盖体的结合怎么写?
Re:无效时从属权利要求2和3上升为独权 需要分案怎么办
无效的案件肯定是已经授权的案子,已经错过了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了,除非审查委员有要求。在无效中对单一性不会作为无效的理由,搂主为什么还要分案阿?(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Re:无效时从属权利要求2和3上升为独权 需要分案怎么办
肯定是不能在无效修改中分案的吧。关注ing,等待高人正解.
Re:无效时从属权利要求2和3上升为独权 需要分案怎么办
在满足无效阶段修改原则情况下,修改权利要求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针对案例,只能采取将一个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删除(删权1或权2)或者将从属与原先独立权利要求的权1、2合并起来构成新的独权;
已经过了分案的时机,因此在无效阶段不能分案,如果删除权利要求的话,可以另行提出申请,但不能要求原申请的申请日了;
“另外问:审查员问茶杯本体与盖体的结合怎么写? ”,直接用权2做独权不就是本体与盖体结合了吗 ?说的是C型杯柄与盖体的结合吧
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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