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一点疑惑
看审查指南,对产品用途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有一点疑惑,请高手帮助一下。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5
(2)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例如,用于抗病毒的化合物X的发明与用作催化剂的化合物X的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化合物X用途改变,但决定其本质特性的化学结构式并没有任何变化,因此用于抗病毒的化合物X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但是,如果该用途隐含了产品具有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即该用途表明产品结构和/或组成发生改变,则该用途作为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的限定特征必须予以考虑。例如“起重机用吊钩”是指仅适用于起重机的尺寸和强度等结构的吊钩,其与具有同样形状的一般钓鱼者用的“钓鱼用吊钩”相比,结构上不同,两者是不同的产品。
也就是说,如果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
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
4.5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
在进行已知产品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新用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1)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质,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将作为润滑油的已知组合物在同一技术领域中用作切削剂,这种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用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如】
将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而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用途发明具备创造性。
在这里并没有强调结构和/或组成的改变,如果从字面上来理解,只要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没有发生改变,在新颖性审查时就被否定掉了,根据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发明创造性的审查: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也不存在创造性的审查了,那么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是怎样通过新颖性审查的呢?
Re: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一点疑惑
用途是以前没有的,从用途看是有新颖性的,只能说产品本身没有新颖性。而用途归属方法权利要求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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