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命名的名称可以作为外观设计名称么?
有关外观设计的名称能否使用下列名称修订后的审查指南删除了下面2条
(v) 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命名的名称,例如“棱形尺”、“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红色外衣”等;
(vi) 省略不当的名称,例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
对于第(vi) 条,修订人员肯定认为这种省略显然不行,没必要写在这里,写在这貌似把大家都当白痴了
但对于删除(v);就不知道是什么用意。到底能否使用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命名的名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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