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理解?
专利法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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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说代理机构不分涉外不涉外了,外国主体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只要委托一般的代理机构就可以了?
请大家指教!
Re:对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理解?
多看看书不会很花时间的Re:对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理解?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解释该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含义相同,所以把两种情形的代理机构的类型误认为是一样的。经查看《专利代理条例》,该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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