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征 发表于 2009-9-4 01:33:07

关于诉前措施的变化?修改的目的是什么?

新专利法第六十六条去掉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在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了“诉前保全证据措施”,这样修改的目的是什么,修改前后有何异同?

请大家指点!

hdf1984 发表于 2009-9-4 07:16:31

Re:关于诉前措施的变化?修改的目的是什么?

因为,《民诉法》对诉前财产保全作了明确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专利侵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此,专利法没有规定并不会影响到专利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民诉并没有规定,其只规定了起诉后的财产保全,因此,专利法有必要将其单独规定,而且诉前证据保全在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的。作为刚修订的专利法,自然不能落后啦。

hdf1984 发表于 2009-9-4 07:18:02

Re:关于诉前措施的变化?修改的目的是什么?

前面説错了,民诉法只规定起诉后的证据保全措施。

莫菲 发表于 2009-9-4 17:09:28

Re:关于诉前措施的变化?修改的目的是什么?

本次修改新增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是因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往往会出现如果不在起诉前就进行财产保全,证据就有可能灭失或难以再难以取得的情况。

在此之间《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已经采取诉前证据保全,《专利法》新增此条文亦是统一了知识产权诉讼的诉讼制度。

长征 发表于 2009-9-4 18:52:18

Re:关于诉前措施的变化?修改的目的是什么?

感谢楼上几位的解答,又查询并总结了知识产权相关法对这一问题的有关规定,收获颇多,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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